北京毒狗案判了4年?这事越想越拧巴。 张某华把蘸了氟乙酸钠的鸡脖子,丢在小区遛狗道上——转个身11条狗扑上去,9条没救回来,2条捡回半条命。李女士为自家狗追了3年,终于把人送进了监狱。可法院没按“赔狗钱”判,直接定了“非法投放危险物质”——你细想,要是有小孩捡那鸡脖子吃了,是不是要出人命? 但咱得往根儿上掰扯:11条狗为啥能凑上去?《动物防疫法》早说了,牵绳、带犬牌是必须的,大型犬还得戴嘴套。可现实里呢?溜狗的人把绳一放,狗撒欢儿跑,拉尿也不收拾,谁管谁就是“多管闲事”。 明年1月更严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狗没管好伤人吓人,主人直接拘留+罚1000块。那这次的事,是不是狗主人先违规在前? 张某华是拉三轮车混饭的,一天不敢歇,第一次犯事,不是想害人,就是气狗乱蹿。可4年牢,对靠体力吃饭的人来说,是不是太重了? 不是替投毒的开脱,但这事真不是“一个人错”——投毒的该罚,没牵绳的就没责任? 换你是法官,会怎么判?是只罚投毒的,还是连没管好狗的一起算?你觉得这4年,冤不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