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房东急用钱,决定卖掉出租中的房子。女房东先问租客要不要买,报了19

洋仔说法 2025-12-17 21:34:34

浙江杭州,一女房东急用钱,决定卖掉出租中的房子。女房东先问租客要不要买,报了190万。租客嫌贵,女房东又主动降到180.8万,连着几天催他决定,租客一直说“要考虑”,不料,租客最后却回了句:“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我只是租客。”女房东觉得对方根本不想买,便通过中介另寻买家,最终以170万成交并过了户。令她万万没想到,房子刚卖完,租客竟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声称房东没等他考虑清楚就卖房,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女房东又气又懵:明明是你自己犹豫不决,我才卖的,怎么还成我的错了?法院这样判决。   彭女士名下有一套闲置的房产,为了盘活资产,她将房子挂出租赁,通过中介,她与一位名叫陆先生的男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陆先生看起来彬彬有礼,双方就租金、押金、物业费等条款达成一致,过程还算顺利。在   接下来的第一年里,两人相安无事,租金按时支付,房屋维护也未见大的纠纷,关系算是平和。   一年后,彭女士的家庭遇到了突如其来的经济压力,急需一笔不小的资金周转,焦头烂额之际,她将目光投向了这套正在出租的房产,计划出售房产,快速回笼资金。   决定卖房后,彭女士首先想到的买家,自然就是正在房子里居住的陆先生。   于是,彭女士主动联系了陆先生,告知了卖房的意向,并初步报出了一个价格190万元。   接到消息的陆先生,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意愿,他回复说,这个价格偏高了,他需要时间考虑。   彭女士表示理解,毕竟买房是大事,为了尽快促成交易,解决自家的燃眉之急,彭女士甚至让丈夫出面,与陆先生进一步沟通,并将售价主动下调至180.8万元。   在随后的几天里,彭女士夫妇通过微信、电话多次联系陆先生,询问其考虑结果,语气一次比一次急切。   面对房东夫妇的频频催促,陆先生的反应却始终是正在考虑、需要时间,迟迟不做决定,让急需用钱的彭女士逐渐失去了耐心。   在一次沟通中,陆先生回复了一句关键的话:“买房子不是儿戏,刚问我就需要做好决定,考虑几天总需要的吧,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我只是个租客而已。”   彭女士认为陆先生没有购买的意思,便不再等待,开始积极通过中介渠道寻找其他买家。   不久之后,另一位购房者李先生出现了,经过几轮磋商,双方最终以170万元的总价达成了交易意向。   后续的签约、收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进行得颇为顺利,房子很快过户到了李先生名下。   完成交易后,彭女士松了口气,资金问题暂时得到缓解,她也没有因为房屋所有权变更而要求陆先生提前搬离,而是告知新房东李先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陆先生可以居住至租约期满。   然而,就在房产完成过户后不久,彭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被租客陆先生告上法庭,以彭女士侵犯了他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给他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彭女士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庭上,面对陆先生的指控,彭女士及其代理人辩称:   第一,彭女士已履行通知义务,从最初的190万报价,到后来的180.8万降价催促,多次主动与陆先生沟通,充分告知了卖房意向和价格,已经给了陆先生考虑和决策的机会。   第二,陆先生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购买,其一直未作出肯定性购买承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放弃购买意愿的表示,至少是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第三,彭女士最终以170万卖给他人,这个价格和条件与之前告知陆先生的180.8万或190万并不相同,陆先生并未表示愿以180.8万或190万购买,自然也就谈不上对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第四,陆先生无实际损失,其主张的20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指出,彭女士已履行通知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其通过多次沟通,将出售意向及190万、180.8万的价格条件告知陆先生,给予了合理考虑期。   陆先生在获知条件后,始终回复“考虑”,并以“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作为回应,该表述消极、模糊,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明确表示购买”,应视为在合理期限内放弃了就当时所知条件行使权利。   此外,彭女士最终以170万的价格售予第三人,该条件与之前告知陆先生的条件已不相同。陆先生既已放弃在先条件,便无权再就新的、更优的成交条件主张优先权。   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陆先生未能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陆先生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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