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我一生一世,都待你好,请放心。我许仙永远不会二志……”(《青蛇》)这是李碧华《青蛇》中许仙对白蛇的誓言。那么话说回来,对天发誓,真的有用吗?对于古人来说,对天发誓不但具备法律意义、社会意义,甚至还有“实质意义”。现在“如有违反,天打雷劈”的玩笑,在古人视野中,具备着真实的威慑力。对天发誓在法律中的应用“天意”与“法律”,在现代社会代表着超现实与现实的两个层面,似乎各据一方、互不干涉,古代则不然。上古有皋陶用神兽獬豸断案的传说,后世承担法官职责的县官被民众称为“青天大老爷”……在古代,天意或者神意与法律从来不是泾渭分明,而是微妙地耦合在一起。而语言正是人类沟通上天最简单、直接的方式。语言与文字在古代先民眼中都具备着神圣性,语言崇拜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信仰。故而,发誓便作为天人沟通的桥梁,在法律活动中具备着特有的正当性。一般来说,“对天发誓”在古代司法中主要起到两个作用。一是作为证据,以誓言推动审判进度;二是作为保障,确保判决结果的执行。发誓在中国古代官方司法程序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一环,对天发誓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适用古已有之,并在历史发展中持续产生着影响。在案件审判中发誓,来源于上古时期的“盟誓”。《周礼》中即有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郑玄注云:“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也就是说,在涉及诉讼案件的时候,先让当事人进行盟誓,对上天、神灵起誓,此举能够让不诚信、不占理的人心生怯意,达到减省诉讼的目的。中国古代有多神崇拜的传统,在山川河流、土地禾木皆有神位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发誓往往有着特定的神灵作为誓言对象。如兄弟不和誓于宗庙、土地纷争誓于社庙等等,这种“一对一”式对症下药的发誓,使得在古人心中誓言的效力更强。 「提供断案证据」在科技水平、查案技术相对低下的时期,对天发誓能够利用人们对天、神的畏惧心理,使疑案、难案的真相水落石出。古代没有监控、GPS等办案工具,也没有鲁米诺反应(血迹显色反应)等科技支撑,法官断案基本依据经验智慧,以及当事人、证人的言辞神色,办案难度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故而,古人也在断案上煞费苦心,秦简中甚至有根据五行术数,以天干地支推测证人长相与潜逃地的记载:“子,鼠也。盗者兑(鋭)口,希(稀)須(鬚),善弄手,黑色,面有黑子焉,疵在耳,臧(藏)於垣内中糞蔡下。”(《睡虎地秦简》)大概是说,子时发生的盗窃案,窃贼有鼠的特性,嘴巴尖锐细长,面部少须发、有黑痣,手指灵活,耳部有缺,藏身于缝隙阴暗之地。这当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推算之言,但也足以看出秦人试图以各种方式侦破案件的努力。而当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无法给出可靠的口供时,誓言不仅仅是推动案件进展的一种方式,很多时候更是司法审判的最后手段。基于察言观色所得到的推论、基于严刑拷打所得到的口供都有不真实的可能,但在天道的威慑下做出的誓言,却有着很强的信服力。唐代敦煌文书中就有许多以誓言审理案件或保障执行的案例记载。在田产争夺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拿不出契约凭证,法官就会采用发誓的方式进行断案。令当事人在社庙前发誓:“若侵占他人田产,则使神灵降罪,子孙永无田产。”天的存在,是以超现实力量对现实司法案件的强力介入。对天发誓利用天、神的威严与震慑,以一种“规则外的规则”迫使当事人吐露实情,为办案提供了极大便利。 「保障判决执行」在立法技术尚不成熟的时期,法律不但难以规范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强制力也并不强。在民众法律意识较低的社会环境下,司法判决时常面临执行力不高的窘境。而神灵权威就可以对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进行补全,规范人的行为,即“托鬼神以伸诫之”:“为愚者之不知其害,乃借鬼神之威以声其教。”——《淮南子》在基层民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借助鬼神、天道的威严达到教化效果,未尝不是一种切合社会状况的有效手段。西周时期的霸姬盘与霸姬盉就有相关记录。铭文记载霸姬因"气"未按约定移交仆役,向王室重臣穆公提起诉讼,要求“气”转交奴仆。在判决作出后,“气”起誓遵守判决,如有违反则接受罚金、鞭刑、流放等惩罚。誓言与刑罚,共同成为保障这一时期判决执行的有力手段,超现实力量与现实司法权威殊途同归,呈现出十分耐人寻味的合作现象,而这也与古代中国“为我所用”的天道、神灵观不谋而合。无独有偶,唐代敦煌文书中记载的王贵公、窦廓庸争田案,在地方长官结合证人证言与文书记录做出判决后,也有让当事人发誓确认的环节。可见,天道的约束力能够保障司法裁判的执行,而这一点在相对落后的边疆地区应用得尤为广泛。虽然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判决中,以起誓来作为司法证据与执行保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国古代领土广阔、事务繁杂,尤其是在处理频发的民事案件时,对天发誓依托于普遍的社会性共识,往往成为处理细故纠纷的便捷手段。对天发誓为什么会如此有效?那么,对天发誓为什么能卓有成效?从根源上来说,因为面对的誓言主体是“天”。具体而言,要从中国古代的天道观念与司法溯源两个维度展开探寻。《诗经·大雅·大明》云:“天监在下,有命既集。”“人在做,天在看”并不是一句可有可无的俗语,在古人视野中,天对于人间,有着真实的监督作用。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中曾说:“对原始人来说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因此,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种种事件,被古人与天意相挂钩。神判的出现也是如此。《墨子·明鬼》曾记载王里国与中里徼争讼,齐庄君在齐国神社前宣读二人供词,以羊的反应来判断何者有罪,这便是神判的典型例子。古代司法经历了神判到人判的发展过程,对天发誓也是神明裁判的一种遗留与逻辑内化。也就是说,在古人认知中,面对天道发誓,是处于神灵监管之下的,若有违反,神灵会降下灾祸。基于普遍信仰基础上的誓言,因为这份社会共识具备了强大的内在强制力。这种“对天撒谎”、因果报应的巨大心理压力,甚至会超过开脱罪行的渴望。故而,在《白蛇传》的故事中,许仙在变心之后再发誓,就变得难以开口:“相公起个誓。”“起誓?”他脸色一变。“对我姊姊矢志不渝。”“我的誓——在心中!”许仙一瞄素贞,“不必起在神前。”(《青蛇》)如果说对天道神灵的信仰是誓言的“内部强制力”,那么违反誓言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便构成了对天发誓的“外部强制力”。在安土重迁的小农经济主导下,古代中国人口流动性不强,熟人社会是生存常态。对天发誓往往在公堂之上进行,违背誓言的行为则会遭到众人的唾弃。这种社会舆论压力也使得对天发誓的效力得到了社会层面的保障。对天发誓的消逝对天发誓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于天道的神圣性与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共识,具备与实证主义不同的一套逻辑体系。虽然对天发誓在司法审判中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誓言也一度作为合法证据出现,但其终究难以经受实践的检验。归根到底,誓言只是在司法制度、审判技术尚不完善的时期不得已而为之的替代措施。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天道惩罚的震慑犹存,对天发誓在司法中的效力却先一步消弭了,其合法性与权威性经历了从鼎盛到衰亡的过程。这是感性和理性在特殊时期交汇后必然的分离。唐代以后的裁判文书记载中,誓言的影子便逐渐淡去,这与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儒家理性主义是分不开的。宋代理学兴盛,法医学进一步发展,《棠阴比事》《洗冤集录》等书的出版、流传,进一步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与技术支持。同时,鬼神的信仰也在逐渐崩塌,张载甚至说“鬼神者,二气之良能也”,鬼神只是阴阳二气的变动,以自然现象解构神秘现象,天道鬼神的权威性逐渐解离。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进一步松动,人口流动性增强,熟人社会的舆论影响力减弱,违反誓言的隐性成本减轻了。因此,曾经在司法审判中大放异彩的对天发誓,也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天道远,人道迩”,对天发誓在司法裁判中的淡化,事实上是古人对于民生关怀的一步步提升。当鬼神之说在民众生活之中退隐,生活中的民众才会被真正看见。
他说:“我一生一世,都待你好,请放心。我许仙永远不会二志……”(《青蛇》)这是李
灵犀锁所深楼
2025-12-17 00: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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