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上海,44岁已婚男子与24岁健身房前台发生不正当关系,短短16个月就给

律安说法 2025-12-14 00:36:02

“白嫖?”上海,44岁已婚男子与24岁健身房前台发生不正当关系,短短16个月就给对方花了近47万元。男子妻子得知后,不愿意了欲将男子及其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还钱。男子表示支持,不仅给妻子把为情人花的每一笔钱,列得清清楚楚,还偷偷录制了一段与情人沟通商议有关妻子已经发现其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并将提起诉讼一事的录音。法院判了! 据悉,44岁男子王某与女子魏某已经结婚23年之久。 2023年10月,王某在一健身房健身时,与比自己小20岁的健身房前台黄某结识,而后与对方发生不正当关系。 随后,王某不但租了个房子作为平时与黄某幽会的地点,还给黄某购买各种奢侈品包包、首饰、衣物,转钱,短短16个月累计给黄某花了近47万元,直到被妻子魏某发现。 魏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与王某大吵了一架,当时就表示要起诉黄某,要让黄某还钱。 黄某表示支持,不仅给魏某把为黄某花的每一笔钱,列得清清楚楚,将与黄某之间全部聊天记录全部提供给魏某,并且还偷偷录制了一段与黄某沟通商议有关魏某已经发现其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并将提起诉讼一事的录音,一并提供给魏某。 随后,魏某便拿着相关证据一纸诉状将黄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返还款项46.7万余元。 面对魏某的控诉,黄某未到庭也没有答辩。 而王某对黄某提供的证据没有任何异议,还表示与黄某认识之初便已经告诉黄某其为已婚,支付黄某案涉款项的动机只是维持情人关系,系赠与,不存在其他付款的基础法律关系。与黄某并无共同生活、共同支出,案涉款项并未用于王某,且黄某从未给过王某款项。 法院这样判!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黄某未到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认为综合考量王某与黄某的年龄差距、花费情况、沟通录音等情形足以认定黄某知道王某已婚的事实。 王某在婚内为了维持与黄某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将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以转账或以购买礼物的形式赠与黄某,有违公序良俗,且损害了魏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黄某应当予以返还。 而就返还款项的数额方面,由于其中4.5万余元,魏某、王某均称是王某为黄某租赁房屋的花费,但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系专为提供给黄某居住。 其中的6.5万余元,魏某、王某均称是王某为黄某网购手机、购买手提包、店铺消费等款项,但仅有王某的消费记录,缺乏证据证明系为黄某支出。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魏某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考虑到魏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均属合理,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限期返还魏某35.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最后,对此,有人说,黄某这是被白嫖了! 也有人说,这样的判决挺好,能让所有知三当三的人好好清醒清醒!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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