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嫌小区里总有人散养狗,任由它们四处乱跑,还不分昼夜地吠叫,女子被吵得不堪其扰,就把毒药撒在小区草坪里,没想到,2条边牧在遛弯时中招,当晚就中毒死亡了,2名狗主失去爱犬后悲痛万分,分别诉至法院,双双索赔爱犬购买费、抢救费、火化费、精神损害费等2万余元,加起来投毒者得赔5万多,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2年的一个傍晚,居民李某和侯某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养的边境牧羊犬在小区便道上遛弯。 两只狗毛色漂亮,精神头十足,是主人眼里的宝贝疙瘩。 然而,悲剧很快就发生了。 遛完狗回家没多久,两只原本活蹦乱跳的狗狗,都突然不对劲了。它们出现同一种症状,那就是开始控制不住地剧烈呕吐,身体还不停地抽搐、发抖。 这可把两位主人吓坏了。李某和侯某心急火燎,赶紧抱起狗就往宠物医院冲去。 经诊断,两条狗都中毒了,还很严重,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在第二天凌晨,先后断了气。 事后回忆起那个晚上,侯某依然悲痛万分,说一切都太突然了,好好的狗就出门遛了那么一圈,回来就没了,当时感觉心都给掏空了。 家里宝贝宠物不明不白死了,这肯定不行,两位主人直接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仔细查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这一看,真相浮出水面:就在10月1号那天傍晚6点多,同一个小区里住着的住户彭某,悄悄摸摸地走到69号楼下面的那片草地上,然后从身上掏出了一些小颗粒的东西,撒在了草丛里。 后来,警方从两条狗狗胃里取出吃进去的东西,还有从那片草地上捡回来的食物残渣。 根据化验结果,警方检测出了一种叫“氟乙酸”的有毒物质。 这东西可不是闹着玩的,它毒性极强,常常被用来做老鼠药,而且国内早就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这种玩意儿了。 面对警察的询问和后来的指控,彭某承认了,草地上的东西确实是她撒的。但她解释说,自己真不是特意要害死李某和侯某这两条狗的。 小区里总有那么些狗,主人也不好好管,整天就那么散放着,不分白天黑夜地狂叫,还动不动就乱跑乱窜。 彭某觉得这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她根本休息不好。 她跟狗主人提过,没啥用,就想着弄点带毒的东西撒那儿,主要是想吓唬吓唬这些狗,让它们别老往那块儿凑,离她家远点,真没料到会把狗给毒死。 尽管彭某这么说,但她的这个解释,后来在法院那儿并没有被采纳。 2024年6月,李某先一步把彭某告到了法院,到了2025年5月,侯某也跟着提起了诉讼。 两位狗主人要求彭某赔偿两方面的损失:一个是他们的财产损失,另一个则是狗狗死了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 在法庭上,李某拿出当初买狗的协议、带狗去抢救的花费单子、给狗做解剖和火化的费用单据等等。 他一笔一笔算账:当初买这狗花了8500块,抢救费1095元,验尸加火化又花了1100元。 除了这些,他觉得狗狗的死让她精神上受了很大打击,所以还要1万块的精神损失费。 另外,请律师打官司花了8333元,她也觉得该由彭某承担。这么一加,总共要彭某赔29028元。 侯某那边也类似,他索赔的款项有:买狗钱3500元,抢救费960元,火化费1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同样8333元,加在一起是23843元。 彭某坐在被告席上,对这些赔偿要求提出了异议。她承认有责任,但觉得对方要的精神损失费1万块太高了。 至于律师费,她更是不认账,说他们自己要请律师的,凭什么让我掏这个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案子关键点在于:彭某在小区公共区域的草地上撒剧毒物质,这个行为本身就有问题。 她明明知道那东西毒得很,还故意撒在那儿,不管她本意是不是真要毒死特定的狗,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过错”。 而且,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和侯某的两条狗中毒死亡,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所以,彭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彭某需要赔偿李某11695元。这笔钱里头,包含了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彭某需要赔偿侯某6510元。这笔钱里,同样包含了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两位原告都提出的律师费赔偿要求,法院没支持。 法官解释,因为现行的法律里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说这种情况一定要被告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为什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说,现在社会不一样了,宠物对很多人来说,早就超越了简单的财产概念,更像是生活中的伙伴、家人,是情感的寄托。朝夕相处,感情很深。 这样的伴侣动物突然死了,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确会给主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打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