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与转让有哪些合同限制? 核心限制原则, 技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是《民法典》第864条划定的红线。所有具体限制都必须在这个框架下展开。 法律明令禁止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以下两类限制条款绝对无效: 限制后续研发:不得阻止受让方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 限制技术来源:不得阻碍受让方从其他渠道获取技术或按市场需求实施专利。 常见限制性条款类型: 回授条款:要求无偿提供改进技术,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效力异议限制:禁止质疑专利有效性,违反反垄断法精神; 独家经营限制:禁止使用竞争性技术,可能构成垄断协议; 人员使用限制:强制使用指定技术人员,限制经营自主权; 价格控制:限定产品销售价格,违反价格法规定; 出口限制:禁止或限制产品出口,可能违反贸易法规; 可约定的合理限制: 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合同可以约定: 实施范围:包括期限、地域、方式及接触人员; 使用性质:明确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 保密义务:对未公开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和范围; 后续改进分享:可约定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机制 特殊注意事项; 专利期限限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利权存续期,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许可合同相应失效。 过渡期安排, 专利转让登记完成前,应明确约定过渡期内专利维持义务、费用承担及责任划分。 无效专利处理, 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的处理方式,避免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