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女士花298万买房,付了10万定金后,卖家才告知房内有老人过世,还主动降价

笔尖下说法 2025-11-09 10:35:07

上海李女士花298万买房,付了10万定金后,卖家才告知房内有老人过世,还主动降价10万。可后来李女士得知老人是“自杀”而非正常离世,怒诉卖家欺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卖家输了!本文用大白话还原整个买房纠纷,拆解法律上“欺诈”和“定金罚则”的核心要点,结合网友热议,帮大家搞懂买房时哪些信息卖家必须如实说,避免踩坑。 一、买房付了定金才知“房内有人过世”,降价10万仍遭反悔 上海的李女士2024年1月想买房,通过中介看中了奉贤区一套总价298万的房子,觉得性价比不错,当场就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付了10万元定金,就等着后续办手续收房了。 可签完合同没几天,卖家罗女士突然慌了——她和朋友闲聊时才知道,自己88岁的爷爷2020年居然是在这套房子里自杀身亡的!罗女士赶紧问了家属,确认了这个消息,怕这事影响房子交易,立马联系中介约李女士面谈。 3月18号,双方签了一份《补充协议》,里面写着“知晓该房屋内有一88岁老人过世,承诺无其他凶杀、他杀等重大隐瞒”,还把房价从298万降到288万,罗女士主动承担原本该李女士付的税费。罗女士觉得,自己都降价补偿了,李女士签字就等于接受了房子的情况。 可没过多久,李女士还是打听出了真相——老人不是正常病逝,而是自杀!这一下李女士炸了:“正常生老病死我能理解,可自杀这种事你为啥不早说?这不是故意瞒着我吗?” 李女士找罗女士对峙,罗女士辩解“自杀比凶杀轻多了”,还说价钱能再商量,但李女士坚决不买了。中介这边更离谱,说罗女士确实提过“老人过世”,但至于有没有说“自杀”、啥时候说的,“记不清了”,还联系不上当时的业务员。最后李女士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罗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万,再赔偿2.1万租金和3万律师费。 二、法律拆解:为啥卖家降价了,还算欺诈要双倍返定金? 这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两个:一是罗女士算不算“欺诈”?二是李女士能不能要求双倍返定金?咱们用《民法典》的条文,大白话讲清楚: 1. 先看“欺诈”:隐瞒“自杀”真相,就是没如实告知 《民法典》第148条说: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的民事行为,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撤销。 这里的关键是:房子里“老人正常病逝”和“自杀身亡”,对买房人来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很多人买房都有“心理洁癖”,自杀这种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会严重影响买房人的决策。罗女士在签主合同的时候压根没提老人过世,签补充协议时也只说“老人过世”,故意隐瞒了“自杀”这个关键真相——这就属于“未全面如实告知”,让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2. 再看“定金罚则”:违约导致交易泡汤,就得双倍返还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定金的一方没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罗女士收了李女士10万定金,却隐瞒了房子的核心重要信息,最后导致李女士坚决不买房,交易彻底泡汤——这就是罗女士“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让李女士的购房目的落了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罗女士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既是对卖家违约的惩罚,也是对买家的补偿。 3. 解除合同:李女士说“不买了”,其实已经生效 还有个小知识点:《民法典》第565条说,一方想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到对方,合同就解除了。李女士明确跟罗女士说“肯定不能买了”,这个“解除通知”一到罗女士那,合同就进入解除流程了,不是说卖家不同意就没用。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和补充协议解除,罗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万给李女士。至于租金和律师费,法院没支持,但核心诉求已经满足了。 三、网友吵翻:有人觉得买家矫情,有人骂卖家不地道 这案子一曝光,网友们的观点直接分成两派,吵得不可开交: 支持李女士、骂卖家不地道的网友: “换我我也不买!这种事必须提前说清楚,让买家自己选,隐瞒就是欺诈,双倍返定金活该!” 觉得李女士矫情、卖家有点冤的网友: “88岁老人去世,不管是啥原因,房子降价10万还包税费,已经很有诚意了,李女士有点小题大做。” 中立提醒:买房必须问清楚这些事的网友: “行内都知道,‘凶宅’(包括自杀、凶杀)必须主动告知,这是基本诚信!买家买房前也得主动问,别光看价格。” 不过话说回来,你觉得“房子里有老人自杀”属于必须告知的信息吗?如果卖家提前说清楚“自杀”,但降价15万,你会买吗?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选择协商还是直接起诉?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咱们一起聊聊买房那些该注意的法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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