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带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的朋友去打工,结果刚到目的地朋友犯病了,为了不让

梅姐说法 2025-11-07 10:19:52

青海西宁,男子带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的朋友去打工,结果刚到目的地朋友犯病了,为了不让朋友乱吼乱叫、脱衣服奔跑,男子打了朋友,谁知第二天起来朋友竟然离世了。男子惊慌之下逃跑,到很快被抓捕归案,并因此获刑。 据津云报道,牛某和张某是多年的朋友,两人关系非常好,闲来无事,牛某还经常和张某夫妇一起吃饭。 可张某身体不太好,他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发病时要么兴奋要么暴躁,还爱乱跑乱叫,甚至跑出去脱衣服。 在老家时,张某情况一直比较稳定,所以在去年7月中旬,牛某得知西宁有两个工作机会时,就带着张某一起去了。 可不知道是换了新环境不适应还是怎么回事,刚到西宁,张某就犯病了。 用人方看到张某犯病的样子直接走掉了,工作没了,身上也没什么钱了,牛某只好找了一个废弃的砖瓦房暂时住下,想试着找找其他工作。 8月1日那天,张某情况突然恶化,一天之内他多次犯病,每次都会大吼大叫,还到处乱跑当众脱衣服,牛某没办法,只好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制止。 一天之内,牛某多次对张某拳打脚踢,还用木棍殴打张某的头、后背和屁股。 当天晚上,张某再次犯病,牛某再次实施了殴打行为,终于张某安静了下来。 可牛某发现,张某坐在那经常往一边倒,晚上睡着后喉咙里呼噜呼噜的,像是打呼噜一样。 8月2日一早,牛某睡醒后一看,张某嘴角有血,人已经凉了。 牛某吓坏了,慌乱之下他来不及多想,只是用床单将张某的尸体稍加掩盖,便慌不择路逃跑了。 8月23日,牛某在湟源县城关镇准备坐车潜逃时被民警逮捕。 经检查,张某不排除头部遭受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 亡,但同时,张某患有多种基础病,在遭到殴打、情感刺激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下,可能会导致病情加重。 随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对牛某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牛某在张某犯病出现异常行为时,采用暴力手段进行制止,一天之内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 牛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会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然而,牛某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后果,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牛某作为张某多年的朋友,明知张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发病时会出现异常行为,但在采取暴力手段制止张某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牛某本应预见到暴力手段极有可能对张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死 亡,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如果牛某在实施行为时,虽然预见到了可能会对张某造成伤害,但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张某死亡,这种情况下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从案件细节来看中,更倾向于认定牛某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牛某在实施殴打行为时,虽然初衷是为了制止张某的异常行为,但他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这种暴力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牛某在张某犯病时,未能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多次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张某并致其死 亡,其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因此,牛某应该在3年以上7年以下的范围内量刑。 最终,一审认为,牛某明知张某有病,仍将他带离居住地,明知他犯病,却没能合理处置,反而采用殴打的方式约束张某的行为。 并且,牛某应当预见殴打张某头背等部位可能造成致他人死 亡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导致张某病情可能加重,不排除因殴打导致颅脑损伤死 亡。 牛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因牛某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牛某因过失致人死 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

0 阅读:78

猜你喜欢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