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刘某的妻子和人发生纠纷,刘某代替妻子接受调查,结束后要求民警送他回家,被拒后刘某破口大骂,王某指着刘某要求他再次做笔录。晚上回家后刘某越想越气,于是揣着一大两小三把刀返回找王某算账,结果悲剧了。 据红星新闻、时速新闻等报道,今年4月,刘某的妻子和他人发生了纠纷,当事人报了警,于是刘某作为家属代表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做笔录。 调查结束后,刘某称时间太晚了,要求给他做笔录的民警开车送他回去。 民警们人员有限,根本没有空送刘某,再说刘某这个要求本身就很不合理,于是民警拒绝了刘某,谁知刘某竟然耍起了无赖,在办公区破口大骂。 带班民警王某见刘某闹事,就过去警告他赶紧离开,不要影响他们办公。 可刘某不仅不听,反而骂得更加起劲了,王某见他蹬鼻子上脸,直接要求刘某就骂人一事再次做笔录。刘某拒不配合,还跳着脚和王某吵了起来。 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刘某做完笔录憋着一肚子气回家了,还一个人喝了一大碗白酒。一碗酒下肚,刘某越想越憋屈,于是决定杀掉王某泄愤。 于是,当天晚上12点20分左右,刘某在家里找了一把长水果刀,两把短刀,长的那个别在后面裤腰带上,短的两把放在右侧裤兜里,骑上电瓶车就往派出所去了。 到了门口,刘某往里一看,值班室有好几个人,于是他点了一根烟,在门口等了一会,准备等王某下班,或者值班室人少了再行动。 可等了好大一会,王某并没有下班,于是刘某推开门走进了值班室。 当时,王某坐在电脑旁边的椅子上,刘某走到王某旁边后,从后裤腰带上抽出水果刀就刺,王某左侧后背被刺中倒地。 刘某抽出刀准备再刺,王某的同事看见了赶紧过来制住了他,抢下他手里的刀。 后经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 那么,刘某接受讯问后,民警到底有没有义务送他回家?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1、民警是否有义务送刘某回家? 《人民警察法》规定,民警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职责。 如果刘某处于特定的困境,比如突发疾病、醉酒后意识不清等原因无法自行回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若不送其回家,刘某的人身安全将面临明显的现实危险。 那么,这种情况下,民警基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有义务送刘某回家。 但案发当天,刘某具备正常的认知和行动能力,能够自行选择回家的方式。 民警的主要职责是完成法定程序,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非提供交通便利,所以,刘某没有突发意外的情况下,民警没有法定的义务专门送他回家。 2、刘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刘某与王某争吵后,越想越憋屈,决定杀掉王某泄愤,并提前在家中准备了一大两小三把刀,骑车前往派出所实施其杀人计划。 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表明,刘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是积极追求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刘某携带刀具进入值班室后,趁王某不备抽出水果刀刺向王某,导致王某左侧后背被刺中倒地。 《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某的这一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 人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虽然最后未造成王某死 亡的结果,但这并不影响刘某故意杀 人罪的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并不以被害人死 亡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 人的行为,并且主观上具有杀 人的故意,即使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刘某在案发前喝了酒,但他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刘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刘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产生杀害王某的想法,并造成王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杀 人罪。 但是,由于王某同事的及时制止,刘某未能实现杀害王某的目的,属于故意杀 人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可从宽处罚。 最终,刘某因故意杀 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