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小赵深夜在野外偏僻河道垂钓时不幸溺亡,家属认为河道管理者水利局未设安全

梅姐说法 2025-11-05 17:23:37

河南安阳,小赵深夜在野外偏僻河道垂钓时不幸溺亡,家属认为河道管理者水利局未设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存在重大过错,故起诉要求水利局赔偿100余万元各项费用,水利局则称小赵自甘风险,不应担责,法院这样判了!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凌晨,小赵拿上钓具出门,桥下土堆旁有条野水沟,是他常去的钓点。 零点刚过,他独自摸黑走到河边,选好位置甩下鱼钩,那地方荒草丛生,周围没路灯,连手机的信号都时断时续。 当晚月色昏暗,小赵蹲在土坡边缘,眼睛紧盯浮漂。 突然,鱼竿猛地一沉,他兴奋地站起身,双手用力往后拽,就在这时,脚下松软的土块突然塌陷,整个人栽进水里。 水沟看着不深,底下全是淤泥,小赵扑腾着挣扎,越动陷得越深,周围没人经过,手机也掉在岸边。 直到三小个时后,早起遛弯的老汉才发现水面漂着件外套,这才报了警,等消防员把小赵捞上来时,人早没了呼吸。 小赵的爸妈得知后,连夜从乡下赶来,看着儿子冰冷的躺在那,他们想起儿子总说那片水域安全,说水浅能见底,可现在连句遗言都没留下。 在处理完小赵的后事,家属冷静下来后,开始琢磨这事到底怪谁。 他们觉得,这河道是水利局管理的,水利局有责任保障河道的安全。 可现场,深坑周围连个警示标志都没有,也没人把深坑填埋了,这不是明摆着有安全隐患吗? 小赵会出事,水利局有重大过错。 于是,小赵的家属,起诉了水利局,要求水利局赔偿一百余万元各项费用,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他们觉得,水利局得为小赵的死负责,得给他们一个说法。 事发河道属于公共水域,管理者有义务设置安全标识,现场照片显示,水沟边缘有明显的滑坡痕迹,但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小赵落水点距离最近的警示牌有三百米远,且字迹模糊。 水利局收到传票后,他们强调三点: 第一,河道不是公共场所,没有强制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小赵是成年人,应当预见深夜垂钓的风险; 第三,现场有自然形成的警示标志,有裸露的树根和深色水体。 他们觉得,小赵作为成年人,大半夜的跑去那么偏僻的地方钓鱼,这不是自己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吗? 这河道又不是游乐场,哪有那么多安全保障。 水利局的人说,他们平时也有对河道进行巡查管理,不可能每个角落每天都时刻盯着。而且小赵去的地方那么偏僻,又不是正常钓鱼的地方,他明知道有危险还去,这属于自甘风险,不应该让他们担责。 审理时,也去了现场查看,询问了相关证人,还调取了一些资料。 在调查中发现,小赵平时就爱钓鱼,对钓鱼这事挺痴迷的,他之前也去过一些野外的地方钓鱼,对野外环境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这次他去的地方,确实比较偏僻,周围也没什么人。 还了解到,水利局虽然平时有对河道进行管理,但确实没办法做到每个地方都有专人看守,也没办法在每个可能有危险的地方,都设置警示标志,毕竟河道那么长,情况又复杂。 家属认为其没设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存在重大过错。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 本案中,事发河道是天然河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所以不强制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深夜在陌生水域垂钓,已超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范围。 水利局虽对河道有管理职责,但自然河道不同于人工景区,要求每处都设置警示标志不现实。水利局已尽合理管理义务,无明显过错。 而且水利局日常有巡查管理,无法做到每个角落专人看守、每个危险点都设标志,现场还有自然形成的警示标志,像裸露树根和深色水体,所以水利局尽到了合理管理义务,不应担责。 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赵深夜独自去偏僻野外河道垂钓,这里荒草丛生、没路灯、信号差,他应预见这种环境存在危险,却仍选择前往,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规定,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活动,如果损害不是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受害人不能索赔。 小赵作为成年人,选择深夜去偏僻河道钓鱼,这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为。 他对野外环境熟悉,却忽视安全,比如站在松软土坡边缘,这显示他主动承担了风险。他不能把责任推给管理者。 小赵深夜独自去偏僻河道钓鱼,这种行为本身就类似自愿进入有风险的环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赵家属的诉讼请求,水利局无需为小赵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信源:2025-11-05 09:33 时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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