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给女友买了一条4439元的金项链,三天后逛商场时掉落。他们怀疑是保洁阿姨捡到了——因为金项链掉落的地方,保洁阿姨不仅停留过,还用脚踹了一下,可旁边是监控盲区,看不到保洁阿姨捡项链的画面。后来男子愿意出800元拿回项链,保洁阿姨便到工作柜里拿了一条来,却不是他们的。男子的女友说,项链其实只值1000多,但因是男友送给自己的,所以才愿意出800元赎回。保洁阿姨却直接来了一句,那我给你们1000元,让男子再给你买一条。这下把两人都整蒙了,不知道保洁阿姨到底捡没捡到自己的项链。 9月16日,曾先生花4439元给自己的女友买了一条项链。 三天后,也就是9月19号,两人一起来到商场。 在9月22号的时候,他们发现项链不见了,他们不断回忆推测,发现是9月19号,在商场的时候掉的。 因为他们翻看两人在商场拍摄的视频,在11:27,两人还在一只酸奶牛的专柜前,女友脖子上还戴着项链。 在11:28的时候,项链就已经不在脖子上了,而是在女友的头发上,当时还没有掉下来。 接着女友就打了一通电话,在一个专柜前,项链就不在头发上了,而是掉在了地上。 当时拍摄的视频还能看到地上的金项链和地板,颜色还比较接近,一般人不注意,根本看不到。 这时他们就来到了商场,希望他们调取监控,看看到底是谁捡到了。 商场的画面显示,在11:38时,有一位保洁阿姨就路过掉项链的地方,明显有一个停留的时间,并且抬起脚往地面踹了一下。 曾先生看到后非常激动,让他们查看保洁阿姨走到内侧后做出的举动,可那个地方却是盲区。 所以就只能推断这个项链是保洁阿姨捡到的,但还没有实证,于是他们报了警,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 最后找到了保洁阿姨,对方矢口否认,说自己虽然是踢了一脚,但只是纸屑,不是项链。 但他们认为,保洁阿姨一定知道里面是监控盲区,所以才将项链踢到里面去捡的。 如果真的是纸屑,作为一个保洁阿姨,她不可能去踢,而是直接会伸手捡起来的。 最后,曾先生让民警和领导先离开,他自行和保洁阿姨协商。 他说,这条项链是买给自己女友的,愿意给800元的酬劳,把这条项链赎回来。 保洁阿姨看起来也非常通情达理,想了一会儿就答应了,于是让他们在原地等,自己到工作区域去拿。 这让曾先生和女友都非常高兴,觉得保洁阿姨还是挺不错的,不过,当保洁阿姨把项链给他们的时候,两人都傻眼了,这不是他们的项链呀。 这根项链明显不是金项链,不管它值多少钱,反正不是自己的,他们也不可能要。 因此,女友又说,阿姨,我们的项链其实不值钱,就值1000多,只是是男友给我的,我非常想找到它,你能不能就给我们呀? 保洁阿姨说,我捡到的就是这根,没有其他项链,要不我给你们1000元,让曾先生再给你买一条新的吧。 两人听到后,更是愣住了,你又没有捡到我们的项链,又还愿意出1000元,这是啥意思呀?这不是让我们更确定,就是你捡到我们的项链了吗?你为什么不给我们呀? 但是保洁阿姨只是嫌疑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她就是捡到了自己的项链,两人也只能扫兴而归。 不过曾先生不解的是,不管是商场也好,还是保洁公司也好,为什么不能够将自己的管理制度更严格一点呢? 具体来讲,保洁阿姨作为员工本应该拾金不昧,为什么捡到项链没有第一时间上交? 保洁公司的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保洁阿姨捡到了项链后就接到了通知,要去做很重要的工作,于是就忘记了,三天后才想到,也就是曾先生他们来调取监控的那一天。 这样的说辞可信度不高,但是确实不能从更高层面去指责保洁阿姨,毕竟是自己不小心掉的。 但是曾先生还是想说,我们重庆人还是应该拾金不昧的好,要是外地人来到我们这里旅游,遇到类似的事情,又正好拍到了保洁阿姨捡到项链的过程,那不就太丢重庆人的脸了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保洁阿姨拾得项链,但她在项链掉落处停留、踢物,及对方提悬赏后拿错项链、主动出钱补偿等反常言行,形成指向其拾得的间接证据。 这些证据结合可让法官形成“拾得可能性远大于未拾得”的内心确信,符合证明标准,可推定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或交有关部门,此为法定义务。 本案中,保洁阿姨拒不返还即构成违约与侵权,男子可要求返还项链;若项链损毁、丢失,可按4439元实际价值索赔。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重庆天天630于2025年10月21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