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公司上厕所时,低头看到隔间下方伸出来一个手机。意识到被偷拍,连忙整理

律安说法 2025-10-21 18:37:20

上海,女子在公司上厕所时,低头看到隔间下方伸出来一个手机。意识到被偷拍,连忙整理好衣服,从女厕出来将对方堵在门口,结果发现对方竟然是与自己共事了2年的男同事。事后,因为担心影响公司声誉,女子并没有报警,而后在公司的调解下,原谅了自己的男同事。结果没过多久,又再次遭到这位男同事的偷拍!而这次,女子没有选择沉默,而是毅然决然地选择报警并要求公司辞退同事,怎料,公司表示可以,但是要求其也一起走人!“拿了赔偿,被偷拍不吃亏!” 据悉,30岁女子周某(化名)在一家公司从事教培工作。 今年5月1日,周某在公司加班,期间上厕所时,突然看到隔间下方伸出来一个手机。 周某当时吓了一跳,意识到被人偷拍,连忙整理好衣服,从厕所里出来堵在门口,并向保安求助。 结果随后,发现从女厕所里走出来的竟然是与自己共事了2年的男同事李某(化名)! 因为李某平时性格挺好,周某对李某的印象挺好,周某看到李某的那一刻彻底懵了。 想到与李某是同事关系,又担心此事会影响到公司的名誉,周某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决定与李某私下处理。 随后,周某带着李某偷拍的视频,向公司领导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同时提出辞退李某的诉求。 经过公司的调解,李某向周某写了一份道歉信,并赔偿给周某1万元,同时公司答应辞退李某后,周某最终选择原谅李某。 可令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转眼3个多月过去了,公司并没有辞退李某,在上厕所时,又在自己厕所的隔间外发现了李某。 而这一次周某也彻底爆发,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直接报了警。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周某报警后,警方认定李某进入女厕所偷拍周某,侵犯周某隐私权的事实,并对李某作出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怎料,没几天,公司领导找到周某,称要让李某返岗工作。 同事之间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现如今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周某自然不同意,坚决要求公司辞退李某。 结果,公司表示“拿了赔偿,偷拍不吃亏!”“被偷拍很丢人!”,同时表示可以让李某现在就走人,但是周某也要跟李某一起走。 周某懵了,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受害者,为何却被公司这样对待!随后还被诊断为中度抑郁。 李某偷拍周某,侵犯了周某的隐私,给周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理应当承担赔偿周某的精神损失。 发生这样的事情,周某要求公司辞退李某也不过分。 公司不严惩肇事者李某也就罢了,还要求受害者周某离职,毫无道理可言! 如果公司强行或者变相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其实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周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身心疲惫的周某不愿意再与公司扯皮,随后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 事发至今,周某仍在在家中休养身体。 不过,周某每每想到自己作为受害者,没有得到关怀也就罢了,还因为维权被迫“离职”!辨难以释怀!于是将此事曝光给媒体! 那如今周某是不是只能认栽了? 其实不然!周某依法维权并没有任何错,错的是同事李某以及公司。 周某在公司被同事李某偷拍,公司显然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周某其实除了可以要求警方处罚同事李某,并要求同事李某赔偿外,还可以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此外,虽然周某最终是自己主动提出的离职,但是如果事情确实如周某所说,周某又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系在公司的“施压”下“被迫”离职,周某仍可以提供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261

评论列表

坨坨龙

坨坨龙

2
2025-10-22 04:54

直接爆出公司名字呗。 今天偷拍女同事,明天就可能偷拍女学生。 而公司还包庇这种人,说公司三观不正。这样的教培机构,谁敢去?

猜你喜欢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