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20多岁小伙正和女友在饭店吃饭,突然被3名民警戴上手铐带走,可没过多

雷雷说趣 2025-10-13 22:00:07

山东青岛,一20多岁小伙正和女友在饭店吃饭,突然被3名民警戴上手铐带走,可没过多久他又安然返回,说搞了半天是警方抓错人了,以为小伙是人贩子。目前,警方已道歉。(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10月6日那天,小伙子正和女友约会。期间一个自称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给小伙打电话,小伙以为是诈骗电话,听都没听完就直接就给挂断了。之后同一个号码又打来好几次,小伙烦不胜烦,干脆直接拉黑了这个号码。 当小伙和女友到一家餐厅吃饭时,3名民警进入饭店,在确认要找的人是小伙后,立即上来将其铐走了,弄得餐厅的人都不知所措。 后据餐厅的工作人员回应,这3名民警是一路排查过来的,在其他店也搜查过,估计就是在找小伙。小伙当时还问怎么回事,民警态度十分强硬,说抓的就是你。 然而让餐厅工作人员没想到的是,小伙才被抓几分钟,就和民警一起回到了餐厅,手铐也没了,小伙子说没什么事了,是民警弄错人了。 后经警方解释,他们在办一起走失案,然后走失女孩的家属发现小伙的女友与他们的孩子高度相似。民警向走失女孩的家属再三确认后,怀疑女孩是被小伙子拐卖的。 但为了确保万一,民警先联系小伙想确认下,但小伙直接把电话拉黑后,这让民警产生了怀疑,所以才对小伙实施了抓捕行为。 虽然警方已经向小伙道了歉,小伙也接受了,但有不少人认为警方仅凭怀疑就能抓人,这是不是在滥用职权?而且警方抓人时都不出示证件,这难道不违反规定? 那从法律上来讲,警方的抓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人民警察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需主动出示证件的,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需要出示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也就是说,如果现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且情况紧急的,警方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当时警方因为被小伙挂掉了电话,所以怀疑小伙是人贩子在拐卖女孩,那就是违法行为正在发生。 由于小伙和女孩是在公共场合,一旦在抓捕中小伙突然发狂,可能会伤及无辜,所以警方先将小伙控制住的确没问题,但事后应当及时出示执法证件。 其次,警方如果怀疑一个人有违法行为或犯罪,是不能直接强制实施抓捕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因此,警方因怀疑小伙子是人贩子,就直接对其上了手铐带走,这属于强制措施,程序是不对的。 不过,既然后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而且警方的初衷也只是保护人民群众,再加上小伙已经接受了警方的道歉,那就没必须继续深究了。 至于不少人说警方滥用职权,这倒不至于那么严重。不过,公安机关应当对相关警员予以一定的批评教育。 最后,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自己懂法,才能更好的执法。如果乱执法,不仅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同时也使得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能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和财力才能恢复。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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