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20岁的男子驾车和女友发生口角,为了发泄心中愤怒,男子在限速40码的闹市区,把车速开到129码,不慎撞到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导致三口人全部身亡,其中最小的孩子还不满周岁。更气人的是,肇事者父亲还大言不惭的表示,人都没了,再加上几条人命也就那么回事。这话无疑给受害人家属的伤口撒盐,受害人家属坚决要求给男子判处死刑,法院到底该如何审理呢? 2024年10月2日傍晚,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门口,31岁的胡某和妻子王某抱着还差7天满周岁的儿子,正要过马路去母亲家吃饭。 胡母早就炖好了儿媳爱吃的红烧牛腩,炸好了可乐鸡翅,还想着几天后一家人去拍全家福,可她左等右等,儿子一家迟迟不见踪影。 胡母总觉得眼皮跳个不停,儿子儿媳的电话又打不通,她有种不祥的预感,果不其然,等了半天,最后等来的却是一场灭门惨案。 原来,事发当天,20岁的廖某正好开着特斯拉,和同车女友拌了几句嘴。 一肚子火气没处撒的他,只能把心中的不满化作脚底的油门,看着眼前限速40km/h的闹市区,他竟然把车速飙到了129km/h,风驰电掣般往前冲。 马路上的行人们吓得纷纷躲闪,可胡某一家抱着小孩,根本来不及反应。 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和撞击声,三人瞬间倒在血泊中。 胡母接到消息赶到现场时,只看到盖着白布的三具遗体,当场就瘫倒在地。 事后,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花费了4个多小时才给遗体化妆结束,那段时间,胡母一闭眼就梦见儿子儿媳喊救命,一想到才358天、还不会叫奶奶的小孙子,她的心就像被刀割一样疼。 她一遍遍盼着,法律能还他们家一个公道。 交警很快就查明了真相,廖某既没喝酒也没吸毒,单纯的就是故意在马路上飙车泄愤,因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在廖某。 案发次日,廖某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可让胡母更寒心的是,廖某的父亲不仅没道歉,还大言不惭的说这是意外,视频里的人一出来就撞死了,甚至轻描淡写地表示人已经没了,再加上几条人命也就那么回事。 这话像盐一样撒在胡母的伤口上,更让周围的人气愤不已。 2025年4月15日,法院终于开庭,检察院指控廖某在闹市区疯狂飙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廖某因与女友口角,在限速40km/h的闹市区蓄意将车速飙至129km/h,该行为已远超情节恶劣的范畴,直接导致一家三口死亡的重大悲剧。 其主观上明知闹市区高速行驶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客观上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当,符合《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这样一来,廖某面临的就不是拘役这么简单的后果,至少将是有期徒刑的处罚。 然而,庭审最后并没当庭宣判,后来又延期了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并非程序违法,而是为了充分查清事实、保障控辩双方权利,最终实现公正裁判。 案件中,延期的情况可能是案件后果特别严重(三人死亡),需对车速鉴定、事故现场勘验等关键证据进行再次核查,确保事实认定无误。 也可能是检察机关可能发现需补充侦查的内容,如廖某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是否存在其他潜在情节等,需依法完善证据链。 如今,胡母再次收到法院的通知,明确审限期是10月20日,她依旧坚定地表示,她就希望廖某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告慰她儿子、儿媳和小孙子的在天之灵。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廖某在闹市区蓄意飙车泄愤,造成三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其事后未体现悔意,家属还发表轻慢生命的言论,进一步凸显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但是,我国实行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若廖某存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能影响死刑适用。 综上,廖某的行为已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惩标准,存在判处死刑的高度可能性,最终结果如何,需等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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