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领导请同事们吃饭,让女子帮忙点了500多元的外卖午餐。下单后,女子因为工作原因错过外卖电话,十分钟后,女子给外卖小哥回拨电话,没想到外卖小哥态度极差,斥责女子不及时接电话,还让她等一个小时后再配送。女子等了两个多小时,外卖还是没踪影,小哥电话也无法接通。女子求助记者,记者询问小哥外卖呢?小哥:关你什么事? 国庆假期别人都在休息,售楼处的小王却还在忙着盯客流,只为了多赚点加班费。 10月1日那天,领导体恤大家加班辛苦,让小王帮忙点份外卖当午餐,15个同事一起吃,钱后面会报销。 小王赶紧在某平台上找了家南昌菜馆,一口气点了14个菜,一共花费500多块钱。 下单时间是10点48分,平台显示,大概11点50分到12点10分之间能送到。 下完单后,没一会轮到了小王站岗,公司有规定,站岗期间不能带手机。小王怕错过取餐,站岗时特意守在售楼处门口,眼睛时不时往路口瞟,就怕错过外卖小哥。 可左等右等,直到12点10分了,她还是连小哥的影子都没看着。 下岗后,小王心里有点慌,赶紧跑回去拿手机,一打开就看到12点左右有个未接来电,正是外卖电话。 小王赶紧回拨过去,电话接通的瞬间,对面的语气就冲得很,质问小王怎么不接电话?这单现在送不了,得拿回商家重新弄。 小王耐着性子赶紧解释,她在站岗没法接电话,还想问问具体怎么弄,结果小哥直接甩下一句还得等一个多小时就挂了电话。 小王只能跟同事们说再等等,可这一等就等到了快下午两点,外卖没踪影,再打小哥电话也没人接。 这时候已经有客户来买房,同事们忙着接待,肚子饿得咕咕叫却没空出去吃饭,小王心里又急又愧疚,明明是好心帮忙,结果让大家饿肚子。 小王没办法,赶紧联系外卖平台,要么补送一份餐,要么退钱给她,可客服专员表示他们会跟进处理,然后就没了下文。 小王查询发现,这个外卖员是李师傅,平台页面上显示准时率100%,好评率99%,日均送18单,还有两枚勋章,怎么看都是个靠谱的,可这次怎么就这么离谱? 没办法,小王只能找记者帮忙。 记者联系上李师傅,问他那500块的外卖送哪儿去了,李师傅直接怼了一句:你是记者关你什么事?平台都说没事了。 记者追问餐到底在哪,他才含糊说餐没了,之前明明说要送回商家,现在又说没了。 记者又找到那家南昌菜馆,老板一听这事也纳闷:李师傅并没有把餐送回来,那天他取了餐之后就没音讯了,平台也没说过没送到的餐必须送回来。 一边说没送回商家,一边说餐没了,这500块的菜到底去哪了,谁也说不清楚。 小王花了500多元,餐没见到,钱也退不回来,外卖小哥态度极差,同事们也饿着肚子工作,她实在想不通,事情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从法律角度而言,外卖平台应当向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王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并支付500余元餐费,其与外卖平台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平台需协调配送资源在11点50分至12点10分期间将餐品送至售楼处指定地点,这是平台应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 外卖员李师傅作为平台指派的辅助履行人,其配送行为代表平台履行合同内容。 李师傅在取餐后,未按约定完成配送,反而以小王未及时接电话为由拒绝履约,且未将餐品送回商家,最终导致餐品“丢失”,实质构成平台对合同义务的完全不履行。 即便小王因站岗错过电话,但其十分钟内即回电说明情况,该情况并非足以阻碍配送的合理障碍,不能成为平台拒绝履约的理由。 因此,平台未按约定交付餐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王有权依据上述法条要求平台承担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当然,外卖员履职不当的责任应当由平台先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师傅取餐、联系用户、尝试配送的行为均属于执行平台指派的工作任务,其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后果应由平台承担。 李师傅在小王及时说明情况后,仍以恶劣态度拒绝配送并故意拖延,而且未按其承诺将餐品送回商家,且对餐品去向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最终导致小王及同事无法用餐并面临财产损失,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履职行为。 因此,小王因李师傅履职不当遭受的财产损失及权益损害,应由平台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在向小王退还餐费后,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及法律规定,就李师傅的重大过失行为进行追偿,追究其相应责任。 最终,在记者的协调下,平台当天下午就有了结果,小王终于收到了平台退回的500块餐费。
浙江杭州,领导请同事们吃饭,让女子帮忙点了500多元的外卖午餐。下单后,女子因为
辨案析历
2025-10-06 15: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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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0
[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