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与丈夫认识几天就闪婚了,然后才进行了婚检。可谁曾想,一个多星期后,

雷雷说趣 2025-09-22 17:55:53

黑龙江,一女子与丈夫认识几天就闪婚了,然后才进行了婚检。可谁曾想,一个多星期后,婚检中心突然发来通知,说女子丈夫有梅毒病史。女子要求丈夫给个说法,万万没想到,婆婆得知后,竟以女子侵犯隐私为由,要求自己儿子和女子离婚,并让其返还全部的20万元彩礼,可法院并未受理此案。目前,女子也起诉离婚了,并且表示拒绝返还彩礼,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据河南都市频道报道,去年12月份,32岁的李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张某,谁知二人竟一见钟情。 张某的父母见状,便找了李女士的父母,表示既然二人看对了眼,那就早点结婚,而且还提出给20万元彩礼和一只手镯作为彩礼,不需要陪嫁。 见张某父母如此诚意,李女士的父母便同意了,而李女士和张某也没有意见。在12月10日当天,李女士就和张某去做了婚检,并领取了结婚证,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 在12月19日那天,婚检中心打来电话,说张某的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呈阳性,让张某去医院检查下,可张某却直接挂断了电话,还让李女士不要相信这种诈骗电话。 可李女士怎么能不相信,这个事关自己今后的幸福生活,所以她坚持要求张某去医院做个检查。 可张某总是找各种借口拖欠,一会儿说身份证忘带了,一会儿说肚子痛。 最终,张某还是在李女士的强烈要求下,去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表示,张某之前的确得过梅毒,但目前已经痊愈。 李女士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和张某大吵了一架。李女士的婆婆得知后,认为李女士小题大做,医生都说已经痊愈了,又不影响结婚。可是李女士就觉得特别别扭,也十分的担心张某的梅毒会再次发作。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女士的婆婆提出让张某去离婚,并让李女士退还全部的彩礼。 张某考虑再三后,于今年年初向法院提起了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理由是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可法院并未受理该案件。 法院认为,张某的诉求只有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和李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所以张某想要退还彩礼,就必须先起诉离婚。 但现在张某只要求李女士发还全部彩礼,所以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并无不妥。 不过,法院指出如果张某存在过错的,彩礼可少退或者不退。 张某起诉索要彩礼未能成功,而李女士已经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理由是张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李女士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所以离婚后希望尽量少退彩礼或不退彩礼。 对此,网友们也意见不一。有人支持李女士称:"隐瞒梅毒就是骗婚,20万元不该退。" 但也有人支持张某称:"梅毒都已经治好了,还这么计较,这分明就是为了彩礼,所以彩礼必须全部退还。" 那从法律上来讲,梅毒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其中,梅毒是传染性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患有这种疾病的不适合结婚。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如果张某确实隐瞒了自己患有梅毒的事实,那的确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但是现在问题来了,张某的梅毒已经治疗完毕且痊愈了,那自然是符合结婚条件的,这即便不告知李女士,也无关紧要了。 因此,张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李女士也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既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且是李女士提出了离婚,二人生活时间较短,也没有孩子,彩礼也是超过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范围。 因此,李女士可能要退还大部分的彩礼。 最后,这结婚还是不能草率,毕竟结婚容易离婚难,所以闪婚这种我们并不支持,只有在双方互相了解透彻后,结婚才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果只是为了那一时的情感,顶多算是持证上岗。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0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