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花16万租下房子,租期15年,相当于每月800多租金,谁料,女子刚住进去2个月,家中老人突发疾病,迫不得已全家搬回老家,女子回去后把房子对外短期出租,每月租金5000元,3个月后,房东意外得知后,认为女子没经她同意对外出租,构成欺诈,立马断水断电赶走租客。女子火了:当初已经跟她签好合同,房子我可以自住、也可以转租,她现在这么干?女子气不过,找媒体,结局出人意料。 夏女士的孩子即将来杭州上学,她考虑到孩子来读书后,自己也找工作,就想要个稳定的住所,买房吧,她没那个能力。 所以,她就打算找能长期租的房子,找了一阵子,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不管是采光还是格局,夏女士都很满意。 夏女士希望能租个15年,对方同意给她租那么久,但是,租金要20多万。 夏女士觉得有点贵,就找中介跟房东孙女士谈。 最终,经过中介介入后,价格定下来了,15年租金加起来16万元。 夏女士跟房东签下合同,约定:租期从2024年12月9号到2039年12月8号,房子面积87.77平方米,租金一次性结清,租房期间,夏女士可以用来自住也可以对外出租,租金归夏女士所有。 合同办好后,夏女士考虑到房子比较脏比较旧,于是自己花钱重新翻修了一遍,包过坏的家具,夏女士也重新整好或者重新买。 2024年12月中旬,夏女士一家搬进去入住,他们本打算长住。 没想到,刚住进去2个多月,家里的老人突发疾病,需要长期照料,夏女士考虑到老家比较方便,思来想去,决定回老家生活。 夏女士一家搬回老家后,她考虑到房子空着可惜,就打算把房子对外出租,赚点钱,所以夏女士联系了中介,让他们帮忙。 中介帮忙后,很快有租客联系夏女士,想租短期的房子,两人最终说好,租客从今年3月份租到9月份,每个月租金5000元。 租客跟夏女士签好合同后,在今年3月中旬搬进去住了。 本来住得好好的,到6月份的时候,原房东无意中得知夏女士往外租她的房子,她气得不行,拿着《腾退通知》往门口一贴,要求租客6月是26号之前要搬走。 通知上面写道:因二房东与原房主存在经济纠纷并有违约欺诈行为,限租户于6月26日前搬离,逾期未搬离,由此产生的物品丢失等损失自行承担。 租户一看,吓到了,赶紧联系夏女士,夏女士火了,房东这是闹哪样,一声不吭要人家搬离,她告诉租户继续住不用管她。 没想到,不久后房东断水断电,最后还把门锁给换了。 租户不乐意了,自动搬离,不愿意参与他们的纠纷。 夏女士越想越气,联系房东,可房东却,夏女士没经她同意就往外租自己的房子,构成欺诈,还说房子是我的,我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搬离。 夏女士气不过,找来媒体,记者给房东打电话的时候,她刚一接听,知道是夏女士就把电话挂了。 夏女士再联系房东老公,他说自己在医院,不方便接听,有事找他老婆。 夏女士的诉求是,要么房东把16万租金退了,另外赔偿自己1万元的损失,一共17万,要么房子让她继续享有居住权。 事后,房东说,她不可能退那么多钱,最多只能给15.5万元。 一直到现在,双方都没能谈拢。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 1.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夏女士与房东孙女士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租房期间夏女士可以用来自住也可以对外出租,租金归夏女士所有,所以夏女士转租房屋的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东孙女士以夏女士转租未经过她同意为由认定其欺诈不成立。 2.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东孙女士在夏女士转租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断水断电、换锁并要求租户搬离,这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夏女士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夏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夏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房东孙女士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夏女士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保障她对房屋的居住或转租权益,或者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有人说,这事儿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房东不占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能转租,现在见夏女士转租赚了差价就眼红,还搞断水断电换锁的操作,也太不地道了。 夏女士按合同办事,反而被倒打一耙,换谁都得气炸。房东要是实在心里不平衡,当初签合同就别答应转租条款,现在违约耍赖,真说不过去。 @猫眼学法
浙江,一女子租房时,房东收了她16万,约定可居住15年。刚入住不久,女子家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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