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与法官言语冲突被罚10万元# 到法院执行大厅找承办法官理论,期间发生言语冲突。被认定对法官“侮辱谩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处以10万元罚款、15日拘留。我没看错吧?说好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呢?
如果事实真像报道的那样,确实离谱。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处罚杨宝花,但该条款明确限定为“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扰乱秩序行为。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到执行大厅理论,并非庭审期间,因此,目前来看,适用该条款可能存在明显错误。而且,该条规定,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这是怎么做到的?
即使假设杨宝花的行为构成“违反法庭秩序”,《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罚款上限为1000元,而法院却罚款10万元,超出法定上限100倍。此外,该条款规定 “罚款或拘留” 择一适用,法院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律师说法##热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