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七旬老人在家人陪同下游西湖,趁着家人买票,独自一人来到景区石凳歇脚,不料,老人突然身体失去平衡,后仰摔倒,最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石凳缺乏靠背和防护措施,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77万元。景区辩称事发地并非核心游览区,且老人摔倒可能与自身健康及无人陪同有关。庭审中,老人家属变更赔偿金额为28万元。不过,这次法院判决没有和稀泥。 2024年3月24日,春光明媚,72岁的施玉芳老人(化名)在儿子小金(化名)等家人陪同下去西湖景区游玩,一家人开开心心,不亦乐乎。 到某收费景点时,因售票处排队人数较多,家人先去排队购票时,老人因体力不支,独自走到约十米外的石凳上休息等候。 石凳位于游步道一侧,另一侧是河道,河岸设有高约1米的石质护栏。石凳高度约40厘米,无靠背,表面平整。 据监控显示,老人坐下后曾稍稍后仰,随即重心失控倒地。 保安人员3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协助家属将老人送至医院。 经诊断,施玉芳颈椎骨折,当日接受手术治疗,于3月29日出院,医疗费用6.2万元。 由于老人原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史,术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等并发症,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支出医疗费、护理费35.7万元。 同年11月8日,老人因呼吸衰竭离世。 2025年1月,小金将景区运营方诉至法院,索要赔偿77万元,并提出如下主张: 第一,景区石凳高度过低且无靠背,后方无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景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景区应当赔偿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元. 在庭审中,小金将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从77万变更为28万元,但景区始终坚信自己没有责任,并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事发区域系停车场至景区的过渡通道,非核心游览区,石凳本身是防护设施的一部分; 第二,河道已设置护栏,足以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第三,老人摔倒可能与当日阳光强烈导致眩晕有关,属意外事件; 第四,景区已及时施救,且家属未尽到陪同看护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景区作为公共旅游场所,其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不是无限义务,而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经现场勘验,石凳高度约为40厘米,符合公共场所设施的一般设计规范,其临水一侧已建有高度约1米的实体护栏,该护栏在物理防护与危险警示方面已起到基础性作用。 法院认为,在非高危区域的普通游步道旁,设置无靠背石凳符合该场所的普遍实践,且现有护栏已提供基本防护,不能苛求管理者对每一处普通设施进行特殊加固或设置警示。 老人家属主张该处应设置专门警示标志,但鉴于该区域风险程度较低,护栏本身已具警示意义,无设置专门警示标志必要。 法院同时指出,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除了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之外,还要求损害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针对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由老人家属承担举证责任。 监控显示老人因身体后倾失控摔倒,而非石凳坍塌或地面湿滑所致,医疗记录显示老人原有颈椎病、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术后并发症如多脏器衰竭、心梗等是死亡主因。 而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老人的死亡结果,颈椎骨折仅为诱因,而非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老人家属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老人的死亡系石凳湿滑摔伤导致,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明两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此外,老人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家属陪同外出时应给予审慎监护,家属将其独自留在石凳上休息,未及时陪同或搀扶,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 在老人摔倒后,景区保安在3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协助呼叫救护车,符合及时救助义务,该行为虽不直接免除责任,但可作为景区已尽勤勉义务的证明。 基于上述,法院认定景区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其设施设置与管理行为无明显过错,而老人死亡结果主要归因于老人自身健康问题及家属监护缺位。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支持家属维权,景区毕竟收了门票,明知道石凳后面是坡地还不加装靠背,这就是安全隐患,而老人摔倒是诱因,景区必须负责! 也有人说,法院判得没毛病,法律讲究责任划分,景区做了基本防护,家人没尽到陪伴责任,老人自身健康问题才是主因。不能谁弱谁有理,都该讲证据。 对此,您怎么看?素材来源:看看新闻 2025.09.13
杭州,一七旬老人在家人陪同下游西湖,趁着家人买票,独自一人来到景区石凳歇脚,不料
洋仔说法
2025-09-14 1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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