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杨先生在网上花23.81元买了火腿肠、番茄酱和一个梨,商家发错货,发来便宜且不同品牌商品。杨先生联系商家,商家称只能第二天取,杨先生说不退不换。半小时后商家夫妻找上门要求退货,双方激烈争吵,商家男子辱骂并试图动手,被杨先生记录。事后杨先生找记者,商家男子拒绝沟通,商家行为侵犯杨先生权益,男子受行政处罚。 杨先生平时工作忙,就喜欢在网上买点生活用品。这天,他在网上精心挑选了一番,花23.81元买了一包12块钱的火腿肠、一包10.8元的番茄酱,还顺带买了一个梨。他满心期待着这些商品能快点送到,好给自己改善改善伙食。 没过几天,快递就到了。杨先生兴高采烈地拆开包裹,却发现里面的东西不对劲。商家发错货了,送来的是便宜且不同品牌的商品,和他买的完全不一样。杨先生心里有点不高兴,这买的东西不对版,可咋整啊。 他赶紧联系商家,把情况一五一十地说了。商家那边回复说,现在没空,只能第二天来取回错发的商品。 杨先生想着,自己已经付过钱了,这来回折腾也麻烦,就干脆对商家说,那行吧,我不退不换了,这事儿就这么算了。商家也没多说什么,就挂了电话。 杨先生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可没想到,才过了半小时,家里的门铃就响了。他打开门一看,竟然是商家夫妻俩。 商家一脸着急地说,你得把货退给我们,我们把钱退给你。杨先生一听就火了,他说,我都说不退不换了,你们怎么还找上门来了,我这钱都付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商家男子一听,情绪一下子就激动起来了,他扯着嗓子就开始辱骂杨先生,什么难听的话都往外冒。杨先生也不甘示弱,和对方理论起来。 两人越吵越凶,商家男子竟然还试图动手,现场一片混乱。杨先生赶紧拿出手机,把这混乱的一幕记录了下来,他心想,这可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留个证据。 等商家夫妻俩走了之后,杨先生越想越气。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商家怎么能这样蛮不讲理呢。 于是,他找到了记者,把自己的遭遇说了一遍,还要求商家男子道歉,并且保证以后不再找他的麻烦。 记者接到杨先生的反映后,就联系了商家男子。没想到,商家男子态度十分强硬,他说事情已经解决了,拒绝和记者沟通。杨先生得知后,更加生气了,他觉得自己一定要讨个说法。 这件事也引起了周围人的关注,大家都在议论纷纷。 有人说商家太过分了,发错货还找上门闹事;也有人说杨先生太较真了,退一步不就海阔天空了。 但杨先生觉得,这不是退不退一步的问题,这是原则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商家发错货这事,这算不算违约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先生在网上下单购买商品,和商家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 商家有义务按照杨先生购买的商品进行发货,可现在商家发错了货,这明显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杨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商家补发正确的商品或者退款。商家不能因为自己发错货,就随意处理,而不考虑杨先生的权益。 那杨先生选择接受错发商品不退不换,这算不算是和商家达成了新的合意呢? 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杨先生在商家表示只能第二天取货时,明确表示不退不换了,这可以看作是杨先生对原合同中退货退款条款的一种变更。 商家在听到杨先生说不退不换后,没有提出异议,这就意味着商家默认接受了杨先生的这个提议。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就达成了新的合意,商家就无权再单方面要求杨先生退货了。商家后来又找上门要求退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新合意的违反。 商家男子情绪激动地辱骂杨先生,甚至试图动手,这在法律上该怎么定性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家男子辱骂杨先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而他试图动手殴打杨先生,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但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旦有证据证明他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和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警方的介入下,商家男子受到了行政处罚。 在这件事中,商家一开始发错货就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杨先生友好协商解决,而不是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 杨先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也应该保持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商家男子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这也给其他商家敲响了警钟,要诚信经营,合法维权。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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