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结婚前夕,未婚夫遭遇意外离世。悲痛不已的蒋女士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并没有选择离开,而是悉心照顾未婚夫的父母。20年如一日,蒋女士照顾双亲就跟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如今,未婚夫的父母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蒋女士是否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呢。 广州日报9月10日报道了这个新闻,一九九七年,蒋女士期待已久的婚礼,终于确定了日期。快要成为新娘的她,每天都感觉非常幸福。 然而,老天却跟她开了一个玩笑,在她结婚前夕,自己的未婚夫周先生,却遭遇了一场车祸意外离世。蒋女士悲痛不已,每天都以泪洗面。 同样伤心的还有周先生的父母,周老伯夫妇,面对儿子的离世,老人家心力交瘁。老人家常常望着儿子的照片出神,恍若隔世。 看出了老人家的心思,悲痛之际,蒋女士跟二老说:“虽然我不是你们的正式媳妇,但是从今天起,请你们把我当作亲生女儿来看待吧,我会代替他来尽到照顾你们的义务。” 说到做到,自此之后,蒋女士一直在悉心照顾周老伯夫妇。后来,为了方便照顾,蒋女士干脆把两位老人给接到自己家里。 这20年如一日的付出,让两位老人逐渐抚平了内心的伤痛,也逐渐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周围的邻居们也都为之动容。 如今,周老伯因为年纪问题,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周老太也超出80岁高龄,无法继续担任周老伯的监护人。 为了方便继续照顾二老,蒋女士带着周老伯夫妇来到相关部门,申请成为二老的监护人。 经过调查发现,这20多年来,蒋女士一直在无微不至的照顾两位老人,白天黑夜、起早贪黑的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 不管是邻居、还是居委,蒋女士俨然成为周老伯家庭的一员。最后经过审理决定,同意蒋女士成为周老伯的监护人。 1.丈夫离世之后,媳妇对于公婆是否具备赡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赡养义务存在于子女跟父母之间,儿媳跟公婆属于姻亲关系,非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主体。 在丈夫离世之后,由于儿媳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主体,因此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但是法律支持自愿赡养的行为。 面对未婚夫的离世,没有血缘关系蒋女士并没有选择离开,而是悉心照顾未婚夫的父母,这样的行为,凸显了高尚的品质。 2.由于意外,未婚夫去世,双方没有达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女子是否要对未婚夫的父母进行赡养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主体为子女或者父母之间,或者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如养子女、继子女具备赡养老人的义务。 未婚夫妻因为尚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父母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因此女子对未婚父母不具备赡养义务。 本案中的蒋女士,因为未婚夫意外离世,二人的未婚关系缺乏婚姻纽带,在未婚夫离世之后,则不需要对未婚夫的父母进行赡养。 3.即便不构成合法的监护关系,女子仍然坚持赡养老人,这位女子的行为值得肯定吗?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履行对老人的监护义务,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蒋女士的未婚夫因为意外去世,尚未形成法定关系,虽然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女子仍然坚持照顾未婚夫的双亲长达20年,这体现了传统的“孝道”。 从蒋女士对于老人无微不至的照顾来看,她具备了家庭的责任感和人文关怀,这样的行为具备美德,得到人们的广泛赞誉,在道德层面值得肯定。 4.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女子长期悉心照顾老人,是否可以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没有血缘关系,长期照顾老人,仍然有可能成为老人的监护人。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老人无亲生子女,且配偶年事已高无法正常监护,则可以指定他人来作为监护人。蒋女士虽然不具备血缘关系,但是长期赡养老人的行为,已经得到周老伯夫妇的认可,则可以成为监护人。 且周围邻居、小区居委都对蒋女士的长期行为表示赞赏,结合老人的意愿,蒋女士可以成为周老伯的监护人。 20年的坚守,用爱扛起一个家。心怀感恩,蒋女士只愿相信未来生活会更加美好。蒋女士乐观向上,始终怀着一颗孝顺、体贴之心,去诠释孝老爱亲的精神。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待呢?
上海,一女子在结婚前夕,未婚夫遭遇意外离世。悲痛不已的蒋女士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变
芹姐说法
2025-09-11 06:59:30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