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律师顺利帮助75名农民工讨薪成功,可事后才发现包工头其实早就为农民工垫付了

世间勘探者 2025-09-10 17:25:29

山东一律师顺利帮助75名农民工讨薪成功,可事后才发现包工头其实早就为农民工垫付了工资,为此律师和包工头反而成了被告,遭指控虚假诉讼罪,律师本人也被判处 4年有期徒刑,可律师坚称事先不知情,就是不认罪!

2017年,泰安某小学建设项目的层层分包埋下隐患。总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赵某(化名),赵某又分包给米某(化名),米某再将部分工程交给陈某(化名)。

工程竣工后,赵某拖欠米某432万元工程款,米某虽自掏腰包结清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却因未拿到上游款项陷入困境。2019年3月,米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法院以“未完成审计核算”为由驳回其对总包方的连带责任诉求。

走投无路之际,米某找到在建筑领域有经验的女律师高丙芳。据公开资料显示,高丙芳曾担任多家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对工程款纠纷处理颇有心得。

她接受委托后,以75名农民工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总包方支付265万元劳务费。为证明诉求合理性,陈某事后补制了《2017工资发放表》,高丙芳则安排助理逐一找农民工签署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

这场诉讼进行得异常顺利。2019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支付7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总包方对其中3份判决提起上诉,但2020年8月二审仍维持原判。

然而,胜利的喜悦并未持续太久——2021年,总包方在整理账目时发现异常:同一笔工程款竟被要求支付两次。经调查,他们发现参与诉讼的75名农民工中,58人早在2017年底就已结清工资,另有17人与涉案工程无关。

随着总包方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这起“讨薪案”逐渐显露出虚假诉讼的端倪。2021年11月,岱岳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69份原审判决;2022年5月,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剩余3份判决。与此同时,检察院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4月,高丙芳、米某、陈某被立案侦查。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高丙芳是否知情”展开激烈交锋。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米某和陈某在侦查阶段均承认,早在委托高丙芳前就已告知其“农民工工资已垫付”的事实。

他们还提供了一段2021年7月的通话录音,试图证明高丙芳对垫付情况心知肚明。然而,高丙芳的辩护团队指出,这段录音存在噪音干扰和方言障碍,关键内容系公诉人“归纳总结”而非原始对话。

更耐人寻味的是,高丙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曾在2021年7月11日主动询问米某:“是不是所有农民工的工资都是您垫付的?”次日,米某给予肯定答复。这一时间节点距离案涉民事诉讼二审胜诉已过去近一年,高丙芳的辩护团队据此主张,她是在诉讼结束后才得知真相,不存在主观故意。

尽管如此,法院最终认定高丙芳构成犯罪。判决书指出,作为执业律师,她在接受委托时未核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未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甚至在法院提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后仍继续推进案件,属于“明知故犯”。相比之下,米某和陈某因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缓刑和一年半缓刑。

这起案件在法律界引发广泛讨论。有律师指出,工程款纠纷中,包工头垫付工资后能否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总包方,法律并无明确禁止,但需以“真实债务关系”为前提。

若工资确已结清,再以农民工名义索赔,则涉嫌虚构债权债务。也有法律学者认为,本案暴露出民事诉讼审查机制的漏洞——法院在审理讨薪案件时,往往更关注书面证据和形式要件,对债务真实性核查不足,给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今,高丙芳已提起申诉,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改判可能性微乎其微。这起案件留给法律人的警示远未结束:在代理群体性纠纷时,律师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司法公正?当“帮助弱势群体”的道德光环与“核实证据真实性”的职业义务发生冲突时,该如何抉择?

那么,如果你是一名律师,面对类似情况会如何处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0 阅读:0
世间勘探者

世间勘探者

世间勘探者,欢迎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