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俩处于离婚冷静期时,男方母亲突然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男子办完遗产公证把

每日案论 2025-09-09 13:37:47

北京,夫妻俩处于离婚冷静期时,男方母亲突然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男子办完遗产公证把房子卖了,拿到一笔售房款,谁知,女方听到消息后跳出来,说他俩还没彻底离婚,这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给她平分一半,男子这下傻眼了…… 黄先生和王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人在民政局签下自愿离婚协议时,工作人员特意提醒:接下来有30天冷静期,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 当时这对夫妻谁也没想到,这短短一个月会引发一场财产争夺战。 就在离婚协议生效后,黄先生突然接到了老家亲戚的电话,说他母亲去世了,留下一套老房子,如今市场价已经涨了不少。 处理完母亲后事,悲痛之余,黄先生的兄弟姐妹提出要办遗产公证。 大哥在家庭群里发了消息,说妈生前没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咱们几个兄妹平分。 黄先生看着手机屏幕直发愁,自己正闹离婚,这时候继承房产会不会出问题?但兄弟姐妹催得紧,他只好跟着去公证处办了手续。 拿到公证书当天,黄先生就接到中介电话,说你家这房子带学区,最近看房的人多,有个买家出的价很不错,要不要谈? 黄先生和兄弟姐妹们商量了一下,大家都同意把房子卖了,于是,他们就签了买卖合同,各自拿到了一笔售房款。 没想到,这消息让王女士听去了,她直接找上门来,对黄先生说,你那售房款,咱俩得平分! 黄先生一听,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说咱俩离婚协议都签了,房子是我妈留的,跟你有什么关系? 王女士眼睛一瞪,说咱俩还在离婚冷静期,还没离呐!你妈留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凭什么没我那份?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黄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继承母亲房产,此时婚姻关系仍处于法律存续状态。因黄母未立遗嘱明确房产“仅归黄先生个人所有”,根据第1062条,该继承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遗嘱中明确写明“房产由儿子黄先生个人继承,与配偶无关”,则售房款可排除王女士的分割请求。 但本案中无此类条款,所以共同财产属性成立。 在离婚纠纷中,继承财产的归属常成为争议焦点。如果希望继承财产归个人所有,必须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排除配偶权利,否则可能面临分割风险。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黄先生与王女士签署离婚协议后,进入30日冷静期。在此期间,黄先生办理遗产继承并出售房产,法律上仍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继承行为及售房款均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约束。 冷静期的核心是“暂停离婚登记程序”,而非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未完成最终离婚登记,婚姻状态在法律上依然存续,财产处置需遵循共同财产规则。 如果黄先生在冷静期内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如出售房产,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少分或不分财产给转移方。 本案中,黄先生虽非恶意转移,但因未与王女士协商处置共同财产,仍需分割售房款。 总的来说,冷静期本质是给冲动离婚的缓冲,但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 这意味着,继承权首先是不受影响的,除非遗嘱明确排除配偶,否则继承财产自动成为共同财产。 其次,财产处置需双方同意,单独出售、抵押共同财产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另外,冷静期内产生的合理债务,离婚后仍可能需共同偿还。 所以,从来法律角度来看,王女士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有人说,这就是黄先生不懂法了,母亲病时就应该让老人写下遗嘱,老人去世后所有财产属于自己儿子一人,他其人无权继承,这样他妻子就拿不到一分了。 婆婆是男方的妈妈,属于男方个人继承婚前私人财产,儿媳婚姻承续期间当然有权继承,但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追回这笔遗产。这是直系遗产,没有夫妻关系了继承了也要追回。 也有人出招,离完再继承啊!我离婚的时候我妈妈过世了,房子没有过户。律师说你都没有继承遗产,你名下没有,你老公怎么会有? 如果再婚以后分得的遗产,得到的时候有二婚老公的,二婚老公也有份的,所以有婚姻的时候不要分,对方拿不到的,离完以后再继承。 信源:长城新媒体 2025-9-8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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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修炼自己

修炼自己

2
2025-09-09 15:02

他分个屁!都已经都签完字了,再有,老人的后事她参与了吗?后事都没有参与,她分个六

玉树临风

玉树临风

2
2025-09-09 14:22

胡说八道,儿媳有什么权利继承公公婆婆的家产,这个案子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啥得遗产,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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