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男子深夜在外喝酒时,听闻妻子酒后在自家小区门口摔倒,于是连忙驾车回家,结果被警方查获,而后以醉驾为由吊销驾驶证。男子不服,辩称自己是救妻心切,属于紧急避险,与警方对簿公堂,要求法院撤销警方的处罚。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11点许,男子张某在外喝酒时,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 小区保安告诉张某,说张某的妻子喝多了在小区门口摔倒,让张某赶紧回家。 张某闻讯连忙驾车回家。结果恰巧被查酒驾的交警逮个正着。 交警一连给张某做了3次吹气检测,而后又给张某做了一次血检,发现张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醉驾阙值),属于醉酒后驾车。 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133条之1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警依法吊销了张某的驾驶证,而后又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 警方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审查后,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初犯,此次醉酒驾驶应属事出有因,再加之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最终对张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不过,张某认为,自己是救妻心切才选择酒后驾车,应属于紧急避险,不仅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与交警理论未果,而后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对其的处罚。 张某主张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其的处罚的依据正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予以消除:第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法庭上面对张某的控诉,交警辩称现场查获过程视频显示,张某在被查获过程中从未提出救助妻子的紧急情况,其仅提出受到刑事处罚后是否影响子女政审事宜。在后期调查中,张某也未能提供其和小区保安的聊天记录、其妻子当晚病历等证据,无法证实其系出于救助妻子而实施紧急行为。 即使张某存在急于救助妻子的事实,张某是持有A1、A2驾驶证的驾驶人,具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应该知道酒后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应该知道酒后驾车可能会引发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张某不能因为救妻心切而采取酒后驾车的危险和违法行为。 张某酒后驾车出发地并非属于偏远地区,且距离其家中不远。张某称其妻子摔倒的时间是11点到12点之间。不管在时间还是在空间上,张某都完全可以采取拨打110、120求助电话或代驾、滴滴、出租车等其他多种措施对其妻子进行救助,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是救助妻子的唯一途径,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等等。 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紧急避险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必须是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正在发生的危险,最终采纳了交警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张某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紧急避险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必须是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并以该情节不足以达到立即酒后驾车的紧急程度,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予以认可,明显过于强人所难,也忽视了当时时间段的特殊情节以及自己关心则乱的心理状况。 事发当天晚上11点左右自己突然接到小区物业保安发来的消息,告知自己的妻子在小区门口摔伤,催促自己赶紧处理,在当时特殊时间段下,救助困难,小区物业保安表述不清,自己根本无法获知妻子摔伤事故的严重性,出于对妻子安危的考虑,情急之下不得不酒后驾车,实属无奈之举,主观上并不具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错等等。 不过,由于张某妻子及小区保安的询问笔录显示,张某的妻子系酒后步行回家在家门口摔倒,小区保安将其扶起并准备送其回家,但因没有钥匙故而联系张某。张某事后也未送其妻子到医院就医。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安徽黄山,男子深夜在外喝酒时,听闻妻子酒后在自家小区门口摔倒,于是连忙驾车回家,
律安说法
2025-09-08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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