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女子结完婚后,生了个儿子,和丈夫矛盾不断,俩人离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

小司聊情感 2025-08-29 05:58:04

江苏无锡,一女子结完婚后,生了个儿子,和丈夫矛盾不断,俩人离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没过多久,女子再婚,二婚丈夫带着继子,谁知过了7年,又以离婚收场,丈夫把房子留给了她,从此女子没再嫁人,她年老之后,搬去和亲儿子同住,儿子给她养老送终,办完后事,儿子准备继承她的房子,继子跳了出来: 我小时候她照顾过我,这房子我也有份!亲儿子告到法院: 我妈生养死葬,他从未管过,凭啥现在来要房子?

张女士第一次结婚,嫁给了许某,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许。

日子一久,夫妻之间有了矛盾,争吵打闹,成了家常便饭。

之后,因为一些琐事,夫妻俩积怨深厚,俩人决定离婚,小许抚养权归许某所有。

张女士离完婚后,休整了一阵,她开始相亲,想有新的婚姻生活。

不久之后,经人介绍,张女士认识了男子陆某,陆某温柔体贴,很快就得到张女士的认可。

陆某有一个儿子小陆,平时跟着奶奶生活,如果二人结婚,就是二人世界,孩子不会对他们造成影响,二人会有新的生活。

张女士满心欢喜,以为自己会总结上一段婚姻的教训,从新开始,经营一段幸福的婚姻。

二人一拍即合,登记结婚,再次开启新的生活。

最初的时候,俩人感情的确不错,可日子一久,新的问题跟着出现了。

二人都是二婚,各自盘算各自的事情,张女士思念亲生儿子,时常会给亲儿子买各种东西。

继子小陆虽说跟着奶奶,婚后不久,小陆上学,陆某就将小陆接回来生活。

张女士陪小陆学习,照顾他的衣食,可终究不是亲生,不敢像对亲儿子那样严厉的管教训斥。

陆某也不再体贴,温柔变成了冷漠,很快俩人分居,当初那点感情,早就消耗的一干二净。

二婚过了七年,俩人协议离婚,好聚好散,他们共同生活过的房子归张女士所有。

陆某全程配合,把房子落到张女士的名下,从此二人一别两宽,各自恢复了单身生活。

从此后张女士和继子小陆再无交集,小陆长大之后,也从未和张女士有任何联系。

张女士对婚姻失望透顶,今后的生活决定独自度过。

随着年华逝去,张女士渐渐老了,2011年的时候,她搬去和亲儿子小许生活。

小许已经成家立业,对妈妈的归来,心里高兴,少年时因为父母离婚,他没有能够和妈妈在一起生活,多年来成了心里的遗憾,如今他要更加孝顺。

他竭尽所能,给予母亲需要的一切,母亲生病,他出钱出力,全程照料。

这是自己的妈妈,自己不管,由谁来管,母亲虽说和父亲离婚,可从未间断过对小许的探望。

张女士跟儿子生活了9年,2020年,她与世长辞。

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张女士生前,并不知道她和继子小陆还有什么关系。

她以为已经和陆某离婚,从此后各不相干,与他家任何人,更不会有任何的交 集。

她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留下任何遗赠协议,他们都天真的以为,张女士去世,房子自然会由小许继承。

张女士去世,小许悲痛万分,给母亲办完后事,开始着手办理继承母亲房子的事宜。

这个时候,继子小陆跳了出来: 我是她的继子,和她共同生活过,我也有权利继承她的房子!

小许顿时惊掉了下巴,经过一番咨询,继子果然有权 利继承继母的遗产。

但小许认为,虽然母亲对小陆的学习生活有所照顾,但是,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和张女士并不亲近。

更何况从母亲和陆某的离婚协议书上看,他们因为争吵不断,感情不和,早已经分开居住。

更何况小陆成年之后,也从未和张女士有任何联系,更谈不上有任何照顾,赡养的行为,生养死葬都是亲儿子小许亲力亲为。

小许将继子小陆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全部房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张女士虽然曾经和小陆共同生活过,并短期在学习和生活上照顾过他。

但是,张女士和陆某的婚姻仅维持了7年就离婚了,离婚后并无持续扶养小陆,双方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

因此,张女士去世,小陆并不具备继承张女士遗产的资格。

《民法典》第1130条要求,继承权与扶养义务对等。

张女士继子小陆短暂受过张女士照顾,但是,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和张女士并不亲近,小陆成年之后,也和张女士从未联系过。

因此,小陆作为继子,并未对张女士履行过任何照顾和赡养的义务。

本着继承权与抚养权对等的法则,小陆未曾赡养过张女士,因此,他无权主张继承张女士的房产。

《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张女士未立遗嘱或签订遗赠协议,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小陆未满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条件,张女士唯一合法继承人为小许。

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房屋由亲生儿子小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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