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朋友来男子开的家具店捧场,买了一套4万的家具,可结账时,朋友说自己手头紧,就写了张欠条,也没注明还款时间,只说过阵子还。结果,男子要了12年的账,朋友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还,男子儿子怒了,告到法院让还钱,没想到,朋友却在法庭上辩称:这笔账都过去十多年了,早过了诉讼时效,我凭什么还? 8月5号,湖南政法报道,老张和老王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老王在家具城开了家店,老张装修新房时便去捧场。 他挑了一套家具,总价4万元。可付钱时老张却说,自己手头现金不够,银行卡里的钱也凑不齐。 接着老张说,老王,咱这关系,我先给你打个欠条,过俩月肯定还! 看着老张拍胸脯保证那样,老王也没多想,毕竟认识这么多年,便让老张写了张欠条。 但老张写欠条时,耍了点心机,他只写了“今欠老王家具款4万元”,没写还款日期,而老王当时对这点毫无察觉。 在那之后,老王每年都找老张要账,老张不是说“今年生意不好”,就是说“孩子上学用钱”,总让他再宽限宽限。 结果,这一拖就是12年。 老王念着朋友情分,每次都答应了。直到2024年,老王身体不好住院,儿子小王看不下去了,拿着欠条找老张理论,结果又被老张给打发走了。 小王一气之下,直接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开庭那天,老张大言不惭地说:法官,这钱都欠了12年了,早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家具都没安装完,给什么钱? 他心里盘算着:法律不是规定欠钱得在几年内要回来吗?这都12年了,法院总不能逼我还吧? 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个什么时效就是偏袒欠债人的,欠了别人钱,长期不还,想拖几年过时效了,帐就不欠了。这啥逻辑,借别人的钱没还,永远就不会失效。讲诚信是做人应该有的基本素质!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笔钱老张该不该还?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老张与老王签订的欠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此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老王多年来持续催要,老张虽多次承诺还款但未履行,诉讼时效因老王的每次催要而中断并重新计算。因此,老王儿子2024年上门讨债的行为,进一步证明了诉讼时效未过期。 老张主张“债务已过10年诉讼时效”,但根据上述规则,时效起算点并非债务发生日2012年,而是老王最后一次催要后老张未履行的日期。 即使从债务发生日起算,本案也未超过20年最长保护期,因此老张的时效抗辩完全不成立。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老张主张“家具未安装完不应付款”,但欠条仅载明欠款金额,未将安装作为付款前提。 根据该条,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以书面内容为准,老张无权单方面增加付款条件。法院认定“安装完成”非付款要件,符合合同严守原则。 老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安装完成才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老张长期拖欠货款且未提出安装异议,却在诉讼中突然主张“未安装不付款”,有违诚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债权人啥时候要都行,诉讼时效从你最后一次答应还钱但没还的时候开始算。 老王这些年一直找老张要钱,老张也没明确说‘不还’,所以没过期。 而且,欠条上可没写‘装好了才给钱’, 再者,朋友情分归情分,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 几天后,法院判决下来了。 老王这些年一直催要,老张也一直答应还,所以诉讼时效没过期。小王上门讨债,更是证明了这点。 欠条上只写了欠款金额,没提安装的事儿。老张说“没装好就不给钱”,但拿不出证据,法院不认。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得在十天内把4万元还给老王。 这起官司,也提醒大家,欠条要写明还款日期,如果没写,债权人随时能要,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要开始算。 其次约定要留证据,像老张说的“装好了才给钱”,如果没写在欠条上,又没其他证据,法院是不会认的。 朋友之间可以讲情分,但欠债还钱是法律义务,不能因为“关系好”就拖着不还。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湖南衡阳,一朋友来男子开的家具店捧场,买了一套4万的家具,可结账时,朋友说自己手
愤怒的群鹿
2025-08-07 14: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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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渐逝
妈的,不能轻易相信身边的人,我有同学借了三千三,十多年没还,人都不知道死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