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网上撩到一台球女助教,约到台球厅,他说助教喊来了几个小姐妹,玩了一番,他却收到5062元的清单,他认为有的不是自己下的单,和对方讨价还价,最终付了600元,不料,到一楼电梯口被副店长打的鼻青脸肿,让他把剩下的4千多付了,男子报警,调解后,店家退还500元,可男子觉得自己受了伤,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店长却说:他喝多了,叫了10个助教,跟“选妃”一样,退了500已经可以了,要医药费不能接受,结局让人意外。 7月27日1818黄金眼报道,丁先生怎么也没想到,网上认识一台球女助教,见了一面,结果自己伤了钱还伤了心。 7月24号早上5点多,丁先生毫无睡意,刷着手机,给一个叫小乖的女子发私信说:“想mō你的丝 袜 美 腿,嫁不,我看上你了。” 小乖到没有介意,告诉丁先生她在台球厅上班,还问他的住在哪,约他出来见一面。 丁先生心花怒放,立即问了地址,在第二天下午三点半多来到台球厅,如愿以偿见到了小乖,对方说包厢要169元,给他打个折129。 丁先生答应了,在包厢里打台球,一玩就是四个小时,这中间,助教又喊来了其他小姐妹一起陪丁先生聊天、喝酒,玩台球。 结束的时候,对方给丁先生一张长长的清单,让他付钱。 丁先生一看当即惊掉下巴,清单上面赫然写着5062元。 而清单里的各种吃的、零食,饮料、光啤酒就有55瓶,而清单上面还有10个助教的名字。 丁先生说他根本不记得其他助教,他只对小乖有印象,而且,当时是助教说要叫其他姐妹来玩的,小姐妹来了陪他聊天、喝酒,围了一大圈。 所以,丁先生觉得5千多太贵了,而且,有一些零食、饮料也不是自己下单,这钱不该自己来付。 所以,丁先生气的要报警,对方给他拦下了,之后,他和对方讨价还价,最终,对方让他付600元,丁先生问付了600元能不能让自己走? 对方说可以走,他就付了600元,然后选择离开,然而,刚到1楼电梯口,就被对方副店长给揍了一顿,把他打的鼻青脸肿。 丁先生好不容易找了机会报警,调解后,店方给他退回500元。 不过,丁先生不打算就此结束,毕竟自己的脸被打伤了,挂了彩,耳朵有时候还会流血,他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 对方和他商量,要赔偿他2千,想就此揭过。 但是,丁先生有些不认可,找了记者帮忙来到店里再次协商。 店长表示,正常打台球都选一个助教,但是,丁先生喝了酒,他约的助教(小乖)是金牌,后来,人家问他喝酒要一起吗?意思是上钟,丁先生说可以。 店长说,“丁先生在包厢玩开心了,一个人整10个助教,像“选妃”一样,酒喝的确实多,也许他喝多了,才让助教来的。” 丁先生对此否认,没有和任何人说过。 店长却说,没有的话助教会来吗?你是有钱,还是长得帅,人家对你蹭吃蹭喝吗? 不过,丁先生收到的清单里有一个助教时长305分钟,时长比小乖还长,是怎么回事呢? 店长表示不清楚。 而店长对于丁先生要求赔偿,也表示,退还500已经是了事了,现在丁先生要医药费他不能接受。 丁先生也是无奈,他打算先去医院做伤情检查,然后在做打算。 然而,事后,丁先生表示店方工作人员给他转了3000块钱。 此事中,丁先生是否要为5062元的清单全部买单吗?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丁先生在消费过程中明确同意了各项消费项目及费用,比如,他明确表示要接受多个助教服务、点用清单上的食品、饮料等,且台球厅提供了相应服务,那么双方就形成了有效的消费合同,丁先生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但是,丁先生说清单上那些零食、饮料不是自己下单。 而且,他说只和小乖认识,其他助教不是他叫来的,如果,他能证明自己没有同意其他助教的服务,以及未下单相关零食、饮料,那么对于这部分消费,丁先生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不过,在这个事件中,由于消费过程比较混乱,双方对消费内容存在争议,丁先生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来确定实际同意的消费项目,从而认定消费责任的归属。 另外,丁先生要求店方赔偿医药费,从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此事中,在这个案例中,丁先生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票据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以便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店方之前退还500元后又转了3000块钱,可能是考虑丁先生的损失后进行的赔偿。 因店方副店长殴打丁先生,导致丁先生人身受到损害,店方作为副店长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评论区留言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其实这个没什么用,能干出占座这事的,能扫码给你付钱?一般都是老头老太太,有的还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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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瞌睡的狐狸
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