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离异男带着一孩子和女子结了婚,婚后两人买了一套价值上千万的房子,不过男

寒烟绕翠峦 2025-07-27 15:00:50

广东深圳,离异男带着一孩子和女子结了婚,婚后两人买了一套价值上千万的房子,不过男子想着孩子要上学,于是,房产证就登记在孩子和女子的名下,结果几年后两人矛盾激发闹起了离婚,男子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份额,一审法院判决女子支付数百万补偿款,女子不服提起了上诉。 王先生离异后就一直带着孩子小A,后来,王先生认识了李女士,两人谈起了恋爱,而李女士并没有因王先生带着孩子而拒绝他,后来,两人就结了婚。 结婚后,因为小A要读书,所以,王先生建议两人买一套价值上千万的房子,房子50%的产权登记在小A名下,另外50%则登记在妻子李女士名下。 婚后,两人也是共同生了一个孩子小B,本以为双方能够安稳的过下去,不过还是因为各种问题发生矛盾,最终到了离婚的程度。 离婚时,王先生主张50%份额登记在小A名下,算是夫妻二人对小A的赠与,而王女士名下的50%份额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应分割25%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这套价值上千万的房产是在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以,正常来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因为50%的份额登记在小A名下,民法典还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既然50%的份额登记在小A名下,那么,小A就是合法的产权人。 但是,对于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一方面,会审查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夫妻确实是出于赠与的目的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夫妻双方无权分割; 但如果能够证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赠与的真实意愿,比如是为了规避某些政策、债务,或者仅仅是出于方便考虑等,那么该房屋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将部分产权登记在小A名下,主要是考虑孩子上学等家庭因素,并非单纯的赠与,所以这部分产权的归属就不是小A的了,而是王先生的。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在这起案件中,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家庭居住,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出资较多,或者对家庭的贡献较大,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予以倾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屋50%的产权归小A,另外50%份额是共同财产,李女士支付王先生数百万的补偿款。 李女士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A的50%份额是代为王先生持有的,而非是夫妻二人共同赠与的,所以,法院对此进行了改判。 事后,有网友说,真的是一步一算计,早就给对方设置好了套,等着对方跳进去了。还有人说,再婚的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财产,不管是男的还是女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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