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费1720元在零售店购买到4瓶假酒,在查阅《食品安全法》后,男子以

沛山评生 2025-07-25 23:11:50

上海,一男子花费1720元在零售店购买到4瓶假酒,在查阅《食品安全法》后,男子以“退一赔十”为由将店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7200元,对此,两审法院观点不一。 (信源:新民晚报 2025-7-25) 事情是这样,阿林为了庆祝和朋友一年一度的相聚,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准备酒水的任务自然就落在了他的身上。 在网上查询合适品牌的酒水后,阿林在小区门口老张经营的杂货铺选中了这款白酒,看着包装还不错,阿林没有多想就买下了,4瓶总共1720元,付完钱后,阿林提着酒水回家,打算聚会时饮用。 谁知道聚餐当天,眼尖的朋友指着酒瓶皱着眉头说:“这包装看起来有点奇怪,不会是假的吧?” 阿林心里一惊,为保险起见就没喝这酒。 散席后,他赶忙按照瓶身上的信息联系品牌方,经过官网查询和电话核实,果真是假酒。 阿林气不过,当即给区里的知识产权局打了举报电话。 工作人员很快上门,在老张的杂货铺查出同批假酒21瓶,标价都是430元一瓶。经品牌方确认是侵权商品后,杂货铺被责令立即停售,并被处以罚款。 阿林事后越想越生气,觉得这件事让自己丢了面子,不能就这样过去了。 他特意买了本《食品安全法》翻看,发现售卖假酒这种事,按照规定要“退一赔十”。 于是,他干脆一纸诉状将老张的杂货铺告到法院,要求对方退款,并按十倍价格赔偿。 对此,老张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觉得: 1、涉事的这批假酒是他从有权威的第三方平台进的货,他本人并不知道是假酒。 2、阿林先后两次到店中买酒,不太像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行为,很可能是“职业打假人”,想要借此诉讼获利。 3、虽然这批酒被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假冒商标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如果要求赔偿,阿林就必须举证证明所买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没有理由要求“退一赔十”。 对此,一审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判定,阿林举证不足,无法支撑其诉讼请求,所以仅判决老张返还酒款1720元。 阿林当然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老张的食品经营部是否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阿林的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行为这两点上。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以及未依法履行进货审查义务等情形,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老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白酒,且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没有尽到进货审查义务,符合“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 2、虽然老张提出假酒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老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即便老张称通过网络从有权威第三方平台进货且不了解白酒真实品质与来源,但这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3、阿林虽先后两次进店购买白酒,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4瓶白酒的行为不同于正常消费。 退一步说,即便认为阿林就是职业打假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阿林仍然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这样一来,二审中院最终改判由老张向阿林给付10倍赔偿,即17200元。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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