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丰,男子为了入职公司当骑手,半年的时间累计给公司负责人转账17.4万元,可对方始终找理由推迟入职。男子感觉被骗选择报警,经调查,这位“负责人”竟是一名快递员,注册4个账号,分别饰演公司的领导、财务、人事、后勤,公 安机关将其移交至检方提起诉讼,结果悲剧了。
7月22日,半岛晨报报道,男子周某想要入职某公司当骑手,当他了解到竞争比较激烈时,于是便想通过走后门的方式。
通过朋友的介绍,周某认识了该公司的人事负责人聂某。
聂某告诉周某,公司确实有招聘计划,不过名额十分有限,要想顺利入职的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周某秒懂,连忙给聂某转上3万元,希望聂某能在这件事上给多操操心。
可是聂某收到钱后,周某迟迟没有收到入职通知,周某心中产生了疑虑。
就在这时,一名自称公司领导的人联系到了周某,表示会尽快的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为了能增加入职的可能性,周末再次给对方转账。
这名领导在联系完周某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没有动静,周某再次联系到聂某,询问情况。
聂某称会向公司了解情况,不久后,一位自称公司财务的人联系到周某,并返还给周某补贴,约4万余元。
一晃过去了半年,周某依旧无法入职,前前后后却花了17.4万元。周某终于感觉到不对劲,选择报警,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这才发现了真相。
原来,聂某注册了4个账号,分别饰演公司的领导,财务,后勤,人事,每当周某心理产生疑虑的时候,聂某就会饰演不同的角色,打消周某的疑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聘公司时,为了提高入职的可能性,从而选择走后门儿,这才给聂某提供了机会。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走后门入职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就业原则,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给一些有想法的人提供了骗人的机会。
第二,周某半年时间累计给聂某转账17.4万元,这些钱还能够追回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在被骗的情况之下,陈某虽然可要求聂某返还财产,不过对于自身因无效行为导致的损失,可能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一部分。
第三,法院这么判!
法院查明真相后认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身份的方式骗取周某13万余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诈骗数额的标准认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当中聂某诈骗周某13万余元,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聂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且得到了周某的谅解。判决聂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