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6岁女孩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之余,想到学校曾为女孩买过一份15万元的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认为女孩是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后猝死,拒绝理赔。女孩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无奈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2024年7月20日,河南一位16岁的女孩小花,在家里不小心绊倒,摔了一跤后昏迷过去,结果再也没醒来,结果引来不小的争论。 当天中午,小花从卫生间出来时被门口的挡水石绊倒,摔倒后昏迷。 家人赶紧把她送到医院,但一个小时后,小花就不幸去世了。 医院的死亡证明上写得很明确,死因是“摔倒,呼吸心跳骤停”。 家人虽然悲痛,但他们回忆起学校曾为小花买过一份15万的意外险,心里略感安慰,决定向保险公司报案。 然而,保险公司却表示,仅凭死亡证明,无法排除小花是因为突发疾病昏倒后猝死,要求家属提供公安机关的意外死亡证明。 家属无奈报警,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这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也没有立案和做尸检。 当家属将警方的结果交给保险公司时,对方依旧不接受,认为这样仍不能证明是“意外”死亡。 在多次争执后,为了让孩子尽快安息,家属最终安葬了小花的遗体。 没想到,就在小花入土为安后,保险公司竟提出要求做尸检,这无疑是在家属心头撒盐。 原来,保险公司早已从一些证明中找到借口:家属提供的材料中曾提到“猝死”和“因病死亡”的字眼,这些都成了他们拒赔的依据。 无奈之下,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家属提供的医院记录、死亡证明、警方的接警记录、120急救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小花的死因是摔倒引发的呼吸心跳骤停。 法院认为家属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小花因病死亡,也无法推翻摔倒是致死原因。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必须全额赔付1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声称有几个理由:第一,120接警记录和家属报警录音都提到小花“晕倒失语”,更像是疾病发作。 第二,家属早期提交的材料中有“猝死”和“因病死亡”的字眼,足以证明其真实死因。 第三,一个健康的16岁少女,在家里摔倒就死,这不合常理,应该是因为疾病导致。 最后,保险公司还强调,他们早就要求尸检,但家属拒绝,所以死因不明,责任应由家属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院认为,官方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指出“摔倒”是致死原因,公安机关调查后也未要求做尸检,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保险公司主张小花因病死亡,但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而小花的健康状况也不符合这种说法。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让人不禁思考:当“意外”与“疾病”界限模糊时,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它是在客户遭遇不幸时抠字眼,还是应该信守承诺? 当一份保险承载着一个家庭的最后希望时,条款的冰冷与人性的温暖又该如何平衡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
执意要走的,强留不住!女子被杀猪盘骗了十几万,被洗脑了,觉得外面随随便便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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