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不算工伤?”西安,一50岁的老保安,像往常一样,提前近一小时来到小区保安亭

洋仔说法 2025-07-22 14:08:22

“这算不算工伤?”西安,一50岁的老保安,像往常一样,提前近一小时来到小区保安亭,等待8点钟正式交接班。突然,老保安倒下了,再没醒来,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事后,老保安的女儿发现,父亲执勤的岗亭和公司安排的集体宿舍是毛坯房,还挤了20多人,都没有空调。她坚信,是极端高温和恶劣环境诱发父亲死亡,这必须是工伤!但保安公司咬定:死亡发生在合同规定的“8点上班”之前,不算工伤,只愿“人道补偿”。   据悉,老周(化名)不知不觉就到了知天命的年纪,为了贴补家用,进入一家保安公司,派遣至某小区担任保安,在此岗位工作多年。   老周与妻子靠微薄收入支撑家庭,女儿周晓雯(化名)正筹备婚礼,老周最大的心愿是体面地送女儿出嫁。   2025年7月15日,西安正处于持续高温最强盛时段,预报最高气温40℃-42℃。清晨约7时许,距离规定的白班上岗时间8点还有近一小时,老周已提前到达小区保安亭,等待与夜班同事交接。   此时户外气温已达32-33℃。在等待过程中,老周突然晕倒在保安亭内。现场保安立即报警,老周被紧急送医,但最终因“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周晓雯事后查看父亲生前工作环境时发现,其执勤的保安亭内仅有一台老旧电扇,无空调等有效降温设备。   公司安排的集体宿舍位于小区一处毛坯复式房内,约200平方米,上下铺密集摆放,事发时居住超20人。室内同样无空调,通风采光极差,仅依靠几台电扇驱散闷热。   周晓雯认为,父亲长期暴露于高温恶劣环境,事发当日极端高温是诱发其心梗猝死的重要因素,应认定为工伤。   保安公司负责人承认保安亭及宿舍仅有电扇无空调,但对老周的死亡定性存在异议。公司最初向家属表示,老周死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前,不符合工伤条件,公司仅愿提供“人道主义赔偿”。   公司强调是否构成工伤“由人社局认定”,自身无权决定。小区物业公司证实安保服务已外包给保安公司。   目前,周晓雯已在补充材料,正式向工伤鉴定部门父亲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老周在规定的白班工作时间开始前约一小时,于保安亭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家属周晓雯指出老周提前到岗是出于等待交接班的工作目的,事发于保安亭,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活动。   而事发当日及前几日持续极端高温,而公司未提供保安亭及宿舍空调等有效防暑降温条件,恶劣工作环境是诱发其突发心梗猝死的关键因素。   且保安岗位具有连续性、值守性特点,提前到岗准备交接是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环节,应纳入工作范畴考量。   认为其父亲老周应认定工伤。   保安公司指出老周猝死发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当日白班起始时间即8点之前,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   而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属于自身疾病突发。虽然天气炎热,但高温并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唯一医学原因。   且事发时老周处于等待交班的静止状态,尚未实际履行具体的保安职责,不应视为已开始工作。   认为老周的死亡不构成工伤。   在法律上,对“工作时间”的理解具有弹性,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老周作为保安提前到岗等待交接,本质是为保障岗位连续性进行的必要准备,符合“预备性工作”特征。若仅以合同时间机械切割,将违背保安行业24小时值守的特殊属性。   而保安公司主张老周“尚未开始工作”,该观点存在法律认知偏差。   本案事发于保安亭,该场所的唯一功能即履行安保职责。不同于普通职工在办公室喝茶看报等休憩行为,保安在岗亭内的包括等待交接的任何状态均与其职责直接绑定。   《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是“工作岗位”而非“工作行为”,只要处于履行职务的合理空间即符合条件。   况且,保安工作性质决定其“在岗即履职”。即使未开始具体操作,但身处岗亭即已承担小区安全监控责任。若否认此期间的工作属性,将变相鼓励企业通过压缩交接时间规避责任。   因此,老周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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