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陕西渭南,男子在KTV上厕所,突然听到隔壁女厕所有人大喊呼救,男子赶

海鸥衔信说点事 2025-07-17 18:32:26

2024年,陕西渭南,男子在KTV上厕所,突然听到隔壁女厕所有人大喊呼救,男子赶紧凑上前去,结果看到一醉酒男子正在女厕所,男子了解了事态后,便拖着醉酒男子往外走,可是由于过程中醉酒男子摔倒,导致头部受伤。醉酒男子要求男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男子不干,说自己只是热心群众,见义勇为而已。

事情发生在陕西一家KTV里,潘某喝多了,神志不清,连路都走不稳,结果他稀里糊涂地推开了一扇门,竟一脚踏进了女厕所。

厕所隔间里,正在方便的李某听见外面有个男人在说话,立刻警觉起来,马上大声喊话制止,但潘某喝得太多,完全听不进去,还站在原地不肯走。

李某吓坏了,情急之下只好大声求救,这时候,刚好路过的杨某听见动静,赶紧冲了过来,他走到门口一看,潘某站在女厕所门口不肯离开,李某躲在里面又喊又哭,情况一目了然。

杨某当场质问潘某让他赶紧离开,但潘某不仅不听,还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劝不动,杨某火了,决定动手,把潘某强行拉出来。

可就在拉扯的过程中,潘某本来就站不稳,加上挣扎,结果一头撞在门框上,额头立马被磕开,血流了一地,现场气氛顿时变得更加混乱。

潘某的朋友赶来后,赶紧叫了救护车并报了警,警方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此事不构成违法,终止了调查。

事情到这里,本该画上句号,可谁也没想到,出院后的潘某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多元。

潘某的逻辑很“清晰”:自己只是喝多了“误入”,而杨某作为成年人,本可用温和的方式劝离,却选择了暴力拖拽,导致他受伤,这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存在重大过错。

他甚至搬出警方的结论,称不构成违法不等于没有民事责任。

杨某听完潘某那套说辞,心里憋屈又愤怒,他说自己是听见有人在求救,才第一时间冲过去帮忙,根本没想伤人。

结果现在倒好,潘某喝醉酒跑进女厕骚扰别人,反而把责任推到自己头上,这让人怎么接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也明确指出,潘某喝醉酒后擅自闯进女厕,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打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这种行为本身是典型的过错在先。

而杨某出手相助,是出于见义勇为,出发点正当,主观上是为了阻止潘某继续骚扰他人,没做错什么。

至于潘某在拉扯过程中摔伤,那是突发情况,不是杨某能控制得了的结果,法律也不能要求一个人在突发事件中做到滴水不漏。

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没有侵权,驳回了潘某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潘某不服这个判决,接着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复核案件时,确认的基本事实和一审差不多,但也发现了一个关键点,潘某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亲口承认自己当时并不是完全醉到不省人事,他还能听见声音,也能回应别人说话。

一个尚有部分意识的成年人,无视卫生间门上清晰的性别标识闯进去,被发现后还与受惊的女性发生争执,这恰恰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所以,杨某在当时那种突发情况下,选择把潘某强行拉出去,是完全合理的,他是出于帮忙和制止不当行为的目的,不能指望一个普通人在那种紧张混乱的环境里,还能一步步冷静分析自己的举动有没有“超过分寸”。

二审法院也认可了这一点,认为杨某的行为并不过激,不需要赔偿,虽然二审纠正了一审中引用“紧急避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不太准确,但这个细节不影响整个判决的方向,最终,法院驳回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看起来有些荒唐的“女厕风波”,最后有了一个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结果,成年人该为自己做的事负责,不管你是清醒的,还是喝醉的,都不能拿酒当借口。

法律在惩罚不当行为的同时,也会保护那些出于正义主动出手帮忙的人,真正被保护的,是那种在别人遇到危险时,愿意挺身而出的责任感和勇气。

信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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