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女子将自制的蛤蟆汤拍成视频发到了网上,打算介绍下自家店里的招牌菜。然

雷雷说趣 2025-07-16 18:14:09

山东临沂,一女子将自制的蛤蟆汤拍成视频发到了网上,打算介绍下自家店里的招牌菜。然而女子的视频却被市监局工作人员看到了,他们还对女子作出了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女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就拍了个视频,这也有错? 据湖北日报7月15日报道,张女士是一家饭店的老板。她家的门店并不大,店里就六七张餐桌,来的顾客大多都是回头客。 张女士家有一道新的招牌菜,就是蛤蟆汤,深受老顾客的好评。为了推广自己的菜品,平时张女士会将成品拍个视频,发到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 然而今年2月份,张女士将这蛤蟆汤拍成视频发到社交媒体后,仅仅过了1个多月,当地市监局就给张女士发了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张女士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要罚款45万元。 张女士看到罚款数字后,顿时感觉天都要塌了。自己这家小店一年到头都挣不了45万元,可市监局开口就罚这么多,这是逼着自己关店啊。 张女士立即向市监局提出申辩,这才得知是因为一条蛤蟆汤视频才引发的此事。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养殖中华蟾蜍,可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养殖。 而蛤蟆作为中华蟾蜍,其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所以是禁止食用的。 照这么看来,张女士的确是违法了。但张女士表示,自己用的是牛蛙,并非中华蟾蜍,只是当地都把牛蛙叫蛤蟆。 后经调查后,张女士所说的确属实。既然如此,市监局的处罚就有很大的问题了。 第一,行政处罚必须得有确凿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可现在市监局仅仅凭借张女士所拍的视频,就认定张女士违法,这样的处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市监局在7月份给张女士发了一份不予处罚决定书,但落款却是5月份的。 张女士却表示,直到7月份提起了行政诉讼,才收到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也就是说,这份决定书其实早就做好了,就是迟迟不送达。 而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为7日内,如果采用公告送达最长不超过60日。 由此可见,市监局的送达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三,张女士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就提出了申辩,此时市监局应当举行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但是经调查,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收到张女士的申辩请求后,并未组织听证程序,这显然是不合规的。 有网友表示:“市监局应该是看张女士是不是好骗,如果张女士认怂了,交了45万罚款,那就当什么事没发生,如果张女士起诉,那就不处罚。” 还有网友表示:“这种为了罚而罚,实在太恶心人了。”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不能为了罚而罚,是在处罚的同时纠正违法之人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教育指导。 可当地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仅因一个视频,就直接对张女士下达了处罚通知书,这的确符合为罚而罚的特征。 因此,市监局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目前,市监局党组书记等5人均已被停职处理。 对此,您有何看法?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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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6xxx66

用户16xxx66

4
2025-07-16 18:30

滥用公权,必遭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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