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敢结婚?山东蒙阴,一女子领证结婚,两个月后举办了婚礼,女子母亲举着牌子:陪嫁40万和一辆轿车,谁知刚过了一年,俩人闹离婚,女子要拿回陪嫁,男方不同意,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俩人闹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7月14日,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了一件嫁妆纠纷案,令人深思。
2023年1月,徐女士和胡某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开始筹备婚礼。
2023年3月,婚礼如期举行,徐女士满脸幸福,终于能和心上人共结连理。
婚宴上宾客满堂,喜气洋洋,新郎新娘携手一起站在婚礼现场。
之后是双方的父母上场,满脸笑容,婚礼过后,孩子们喜结良缘,两家合为一家,父母们都成了亲家。
只见女方的母亲,高高举起一张牌子: 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
宾客在台下掌声祝贺,这丈母娘做事大方,如此豪爽,为了女儿,拿出这么多的嫁妆。
男方父母高兴异常,有了这笔嫁妆,儿子的压力会少了很多,感激亲家,为他们小夫妻奠定了经济基础。
婚礼上是满满的祝福,新郎新娘挨桌敬酒,婚礼全程都被摄影师如实拍下,婚礼现场气氛高涨。
夫妻俩带上戒指,信誓旦旦,要和对方一生一世,无论疾病与困难,都不能将他们分开。
新娘满脸羞涩,满身发着光亮,这是她的高光时刻,幸福感涌到心上。
谁知开始有多幸福,婚后就有多失望,婚礼办完之后,生活慢慢趋于平静,生活的琐碎露出了狰狞的一面。
没过多久,新郎新娘矛盾不断,积攒了一年,彼此之间,势同水火。
2024年10月,徐女士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要求和胡某离婚。
徐女士啥也不要,只要拿回陪嫁的40万元及轿车。
徐女士认为,这笔钱和轿车是自己的父母对自己个人赠与,属于她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自己带走,天经地义。
谁知这时,胡某不愿意了,凭什么拿走?这陪嫁是婚后所得,是我们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徐女士急了,红口白牙,容不得你来胡说,我父母给这笔钱,是给我这个女儿的保障。
既然婚后过不下去,那就没必要再继续生活,好聚好散,你家的我一分不拿,我家的我全部带走。
谁知胡某嘿嘿一笑,你忘记了吧?我们是先领的结婚证,两个月后才举办的婚礼。
你母亲给的嫁妆,是在婚礼上明确的赠与,婚礼在领结婚证后面办理,这是婚后所得的赠与。
你母亲高举牌子,牌子上有写着: 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你母亲并没有注明,这是单独赠与给你!
徐女士偏不信邪,直接就将胡某起诉到了法院,起诉期间,徐女士的母亲补充了一份赠与说明,证明自己给女儿的嫁妆,都是单独给她一个人的。
徐女士以为,有了父母的说明,就可以万无一失,拿回自己的全部嫁妆。
可她万万没有想到,事情并不是她想的那样。
婚礼现场,全程留下录像,录像上徐女士的母亲,高举的那张牌子上,仅说明这笔钱和轿车是陪嫁,并没有特别排除胡某的共有权。
再者,徐女士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并不是在婚礼当天写的,而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形成的。
因此,并不能证明这笔嫁妆在婚礼时的赠与,是单独给女儿一个人的。
因此,法院认为,徐女士母亲给予的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一出,一片哗然,人们思考,各种声音都有。
有人认为,40万陪嫁里有没有男方的彩礼,如果没有,那就是女方的,如果有,那就各拿各的,没有问题。
也有人说,陪嫁陪嫁,这个“陪”字还不清楚吗?古代就是女子的私房财务,所以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可是,还有人认为,嫁妆是女方父母婚后给的,而且也没指定是留给自己女儿的,列为共同财产没有任何问题。
更有人说,如果将女方娘家陪嫁40万和一辆车分给男的,那婚房家电如果是男方买的,同样有女方一半。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徐女士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3月举办婚礼时女方母亲举牌赠与40万元及轿车。
但婚礼现场举牌仅标注陪嫁,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排除胡某的权利。
因此,法院认定该赠与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女方母亲在婚礼上举牌的行为构成赠与要约,但未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仅赠与女儿个人。
事后补充的赠与说明因形成于离婚诉讼期间,无法证明婚礼当时的真实意图。
因此,女方母亲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导致赠与性质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