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洗澡后用酒店浴巾擦身体,浴巾里却掉出一只用过的计生用品。女子恶心坏了,找到酒店负责人。酒店负责人称,他们一客一换,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言外之意,就是怀疑是女子自导自演的。女子跟丈夫气坏了,要拿去进行检测,结果被酒店负责人给扔了。女子担心感染疾病,想要酒店给一个书面保证,酒店的做法,气的女子报警了。
7月11日,重庆天天630报道,女子丁某在酒店里洗完澡之后,使用酒店提供的毛巾擦身子,结果,从毛巾内掉出一个已经使用过的计生用品。
由于酒店方面没有作出正面回应,也无法给丁某保证什么,丁某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
据丁某称,她与丈夫入住这家酒店之后,两个人先是在当地游玩了一番,回到酒店,丁某感到浑身疲惫,于是就来到酒店的卫生间洗澡。
洗完澡之后,丁某使用了酒店提供的毛巾,结果在擦身子的时候从毛巾内掉出一个东西,丁某一看,原来是一个使用过的计生用品。
丁某与丈夫刚刚入住酒店,这个东西肯定不是他们的。
丁某强忍恶心,拿着这个计生用品来到酒店前台,要求酒店方面给一个回应。
酒店负责人表示,他们都是严格按照规定一客一换,基本上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言外之意就是,酒店方面怀疑丁某与丈夫是出于某种目的,自导自演的结果。
这可把丁某气得不轻,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丁某提出对这个计生用品进行检测。
可酒店方面又表示,因为计生用品内并没有任何液体,已经将其处理了。
由于并不明确计生用品的来源,丁某担心自己因此感染疾病,便来到医院进行检查。
幸运的是丁某的身体并没有任何异常,不过医生也表示,某一些传染类疾病存在潜伏期,并不能100%的排除被传染的可能。
丁某再次来到酒店,要求酒店方面做一个书面保证,如果自己因此感染疾病需要酒店方面负责。
可酒店方面不同意,认为,即便是在潜伏期内,也无法保证丁某不会做出其他的事情,这样的保证对酒店来说有失公平。
由于双方始终无法就这件事达成一致,丁某最终选择了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且必须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干净的居住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丁某要想让酒店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要拿出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丁某主张,那次使用过的计生用品,是因为酒店存在疏忽而遗漏的,那么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可由于酒店方面已经将计生用品处理掉,这也给丁某的举证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第三,酒店的主张虽然看似不负责任,实在属于无奈之举。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均是丁某一个人的片面之词,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酒店方面无法保证在丁某在潜伏期内存在其他的行为,如果要求酒店方面作出保证,对于酒店来说也有失公平。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