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上海,一对老夫妻的房子被独生女和中介合伙过户、抵押了900万元,独生女声称被中介骗走了200多万元,自己拿500万元办了一张加拿大永久居民卡。老夫妻心寒不已,又想到女儿还不起贷款,自己的房子就将被拍卖,恐将落得个无家可归的下场,崩溃痛哭! 据新闻坊7月11日报道,施老伯夫妇早年买了一套132平方米三房两厅的房子,并将独生女儿列为共有人。转眼多年过去了,这套房子市场评估价已达上千万。 今年5月份,由于女儿涉及经济纠纷,施老伯夫妇担心女儿会动自己房子的主意,经家人提醒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情况。 结果,怕什么来什么,被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早在今年1月份,房屋的产权就已经变更到了其女儿一人名下。 更让两位老人接受不了的是,进一步了解发现今年3月份,女儿还用房子抵押贷了900万元贷款,约定半年还清。而女儿声称被中介骗走了200多万元,自己拿500万元办了一张枫叶卡(加拿大永久居民卡)。 想到自己的房子被女儿偷偷易主,两位老人心寒不已,又想到女儿还不起贷款,自己的房子就将被拍卖,恐将落得个无家可归的下场,崩溃痛哭! 施老伯夫妇无奈之下向记者求助。 原本施老伯一家三口共有的房子,怎么就堂而皇之地成为施老伯女儿自己的了? 记者带着疑问询问施老伯夫妇的女儿,但是施老伯夫妇的女儿得知记者的来意后,不愿多说便挂断了电话。 记者又带着疑问向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监控显示,今年1月20日下午,施老伯的女儿办理产权份额转让,两位疑似假扮她父母的老人并没有施老伯夫妇的身份证,而是采取电子亮证的方式,而在当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电子亮证的真伪查验,只能凭经办人员肉眼判断。 记者追问工作人员:比对当时没有发现有异常吗? 工作人员表示:包括我们把录像调出来,也不能说有异常,我们也无法来识别这两个人到底是谁。 那问题来了,施老伯夫妇坚称自己不知此事,也未曾到过现场,这电子亮证又是怎样完成的呢? 记者再次向施老伯夫妇核实情况,询问二老是否远程授权女儿电子亮证。 电话中,施老伯夫妇表示,今年1月,女儿的确问他们要过验证码,但理由并不是办产权变更。说是因为她是未婚,在领事馆办美国签证要父母做担保,所以向自己要个验证码。 记者发现施老伯的女儿恰巧就在施老伯身边,便再次向施老伯的女儿了解情况。 施老伯的女儿终于对此事有了一个简单的回应,称当时去现场的两位老人并不是自己的父母,而是中介给找的人,而对于中介是谁,施老伯的女儿称,中介公司是个人的。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施老伯夫妇能否以房屋真实共有人的身份变更房屋所有权并撤销抵押?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具体到本案,因施老伯女儿擅自变更了房屋的所有权,施老伯夫妇依法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具体到本案,如果抵押权人对于施老伯女儿及中介的一系列操作并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即便施老伯夫妇将房屋所有权的信息变更回来,也无法撤销抵押权。在贷款到期,施老伯女儿无法偿还时,抵押权人仍有权申请拍卖房子抵债。 2、除了要求女儿、中介承担责任外,施老伯能否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222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因系施老伯女儿及中介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因而施老伯夫妇只能要求女儿及中介承担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施老伯的女儿及中介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涉嫌诈骗、伪造、变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多项罪名。 对此,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现在电子亮证之后,还会在机器上进行识别,做了一个技术上的补充。建议施老伯夫妇立即报警维权,并称会全力配合调查。 3、最后,千防万防,外贼易挡,家贼难防!施老伯夫妇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财产方面,就算是儿女也要多个心眼! 这事你怎么看?
“离大谱!”上海,一对老夫妻的房子被独生女和中介合伙过户、抵押了900万元,独生
闻花听叶
2025-07-12 11:40:41
0
阅读:198
大侠
有可能是陪子女作戏,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