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过了,人贩子就不会被起诉?”山东泰安,2025年7月9日,山东入室抢婴案中买家刘某强夫妇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人母亲表示不认同,并将委托律师发起申诉。 7月9日,根据九派新闻报道 “山东入室抢婴案”经过:2006年11月,山东泰安,曾某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刘某强夫妇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想抱养个男孩。 于是有了想偷个小孩卖给她们的想法。 根据受害者邻居袁某某提供的信息,受害人家中有两个孩子,父母全部外出,只有两个老人在家。 期间曾某多次来到受害人家中周围踩点,已经摸清老人的生活规律。 于是,曾某带着同伙4人首先关闭了村里的总电闸,制造全村混乱好下手。 随即,携带断线钳、撬棍等工具,翻墙进入姜家。 进入姜家中首先控制住两个老人,爷爷姜传喜被拖至厨房殴打,眼珠被踩出,重伤昏迷。 奶奶张淑芹被钢筋抵住喉咙威胁:“不许喊,要不弄死你!”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进入卧室,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 抢走婴儿用品(奶粉、奶瓶、奶嘴等),反锁大门后逃离。 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将姜甲儒卖给刘某某夫妇(买家)。赃款由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三人瓜分。 2024年1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25年4月,开庭期间曾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吕某某部分认罪,但细节与供述不符。 最后,法院择期宣判。 截止到2025年7月7日,因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7日对买家刘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那么,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诉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期为五年。 二、本案中买家收买行为的时间及追诉期计算 本案中,买家刘某强夫妇在2006年12月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 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算,至2024年1月案发时,已超过17年,显然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 三、那么,过了追诉期就真的没有事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受害方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认为买家夫妇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如给姜甲儒上了假户口、搬家到另外一个地方等,因此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并未认定买家夫妇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 受害人母亲乔守芬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表示不认同,并将委托律师发起申诉。 对此,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欢迎评论区留言!
山东德州,婆婆听到尿毒症儿媳在弥留之际喃喃自语:“我走了,也解脱了,可爸妈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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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残害妇女儿童的拐卖人口的,应该杀无赦斩立决,情节恶劣的应该恢复凌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