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鸣零食店遭哄抢:法不责众吗?   洪水后赵一鸣零食店遭哄抢,几乎被搬空!6月

焰墨绘史 2025-06-24 15:56:43

赵一鸣零食店遭哄抢:法不责众吗?   洪水后赵一鸣零食店遭哄抢,几乎被搬空!6月19日,怀集城北的赵一鸣零食店洪水之后几乎被搬空!视频中,不断有人将店内的零食成箱搬走。赵一鸣零食店隔壁商户的老板称,6月19日下午6时左右,他看到很多人冲进零食店抢东西,无人阻止。   他第一时间通知老板娘,但由于洪灾,手机没有信号,给老板娘打电话没有打通。随后他又打电话报警。“抢得好厉害,基本上一扫而空的那种。”该商户老板表示,“损失起码有九成左右。”零食店老板娘得知消息后,也赶来店中阻止。#赵一鸣零食店遭哄抢##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哄抢他人财物或面临行政处罚 首先,哄抢他人财物,属于行政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哄抢他人财物,尚未达到刑事犯罪入罪标准的,可用行政处罚处理。对于哄抢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或可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哄抢数额较大或者是情节较为严重的,则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2.  哄抢他人财物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在众人哄抢财物的场合,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而言,有关人员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首先,本罪在主体上有一定限制,并非所有参与哄抢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而是只有聚中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构成本罪。所谓“首要分子”, 指的是在聚众哄抢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积极参加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至于其他人员,考虑到此类犯罪带有聚众性、盲目性,部分人员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加的,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那么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通过治安处罚处理即可。在前述案件中,如果本次哄抢事件是特定人员煽动乃至于组织发动的,那么这些煽动者、组织者的行为就涉嫌聚众哄抢罪。   另外,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方式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对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的来说,众人哄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抢夺者的财产权利,更是严重影响了公众对社会秩序的信赖感和安定感。对于聚众哄抢者以及积极参与者,应当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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