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蹲坑一抬头,黑洞洞的镜头直对着我!”近日,福建莆田,某鞋厂员工在宿舍公厕遭遇监控探头。盛怒之下,他抄起钢棍砸碎探头,视频引爆全网。厂方轻描淡写:“前家公司装的废品、完全虚假传播”但真相更魔幻,警方核查,设备来自已搬迁的精神病院,电线早被剪断,却让工人集体恐慌:“谁不怕隐私泄露?”更曝出该厂罚款乱象:忘带工牌罚、手机充电罚、不搞卫生罚。网友怒斥:“21世纪还有‘卖身契’?”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年6月21日报道,2025年6月20日晚22时许,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明辉鞋业公司员工宿舍楼的公共男厕内,发生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监控探头事件。 员工林强(化名)如厕时,突然发现蹲位正上方墙角安装着一个黑色摄像头,镜头直对如厕区域。 “当时正上厕所,一抬头就看到它对着我!”林强在事后描述时仍情绪激动。 出于对隐私被侵犯的愤怒,他当即找来一根钢棍,将摄像头击落并拽断连接线,全程被工友拍摄记录。 视频中可见,该探头安装位置隐蔽却视野清晰,正对如厕空间,引发公众对隐私权的强烈担忧。 事发后,鞋厂负责人起初回应称探头系“上一家公司遗留”,强调“已废弃无用”,但未解释长期未拆除的原因。 林强则质疑厂方管理失职:“不管设备是否运作,谁愿意在如厕时被监控对着?” 他同时曝光公司多项严苛规定:未佩戴工牌罚款、宿舍禁用插板充电罚款、未完成卫生清洁罚款,称“如同卖身契”。 明辉鞋业法定代表人拒绝采访,仅短信回复“虚假传播”。 而警方介入调查后,民警核实:该宿舍楼原属康宁精神病院(已搬迁),探头系精神病院遗留;连接线早被剪断,未通电无存储功能。而鞋厂现为每间宿舍配备独立卫生间,公共厕所极少使用。 对此,有网友说,细思极恐!精神病院的监控为何对着厕所?遗留设备不拆, 鞋厂接手时难道不排查?‘废弃’不是免责金牌,疏忽就得担责! 也有网友说,探头只是导火索!‘忘带工牌罚200’‘充电罚500’,这些罚款条款才真该被砸碎!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林强破坏监控设备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自助行为需要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本案中,案发时林强无证据表明探头正在运行,警方确认断电,且鞋厂非封闭空间(可随时报警),其直接破坏设备超出必要限度。 探头虽废弃,但所有权未灭失,应归属精神病院或鞋厂,林强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要件,因数额显著轻微不构罪,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如有权利人主张损失,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 2、明辉鞋业是否因管理失职侵犯员工隐私权? 《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本案中,鞋厂作为林强的用人单位,本应该保护员工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对周边潜在的安全隐患有义务进行排查,提供员工劳动安全保护条件。 虽然探头已经坏了,不一定有运行,但隐私权侵害包括 “状态侵害”,如偷拍设备的存在本身制造心理压迫,不以实际摄录为要件。 而厕所属高度私密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无论是否运作) 客观上造成隐私威胁,侵害员工人格权。 鞋厂可能抗辩摄像头系前面单位遗留,但鞋厂作为场所管理人,有义务排查并清除隐患,其怠于履职构成过错。 3、林强提到的公司罚款制度合法性是否成立? 《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或委托单位才有权采取罚款措施,而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赋予用人单位任何罚款权利。而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用人单位罚款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 同时,即便允许设定罚款制度,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依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内容,且用人单位应当将该等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具体到本案,鞋厂设定忘带工牌罚200、充电罚款500等罚款制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即便有制定规章制度,也很大可能没有履行程序要件,将不具有约束力。 同时,即便具有约束力,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用人单位扣罚的款项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单 20%,超出部分依法应当返还。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
许敏说庭审不为赔偿款。诉状却索赔一百多万。最近的6.26庭审,许敏公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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