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8岁女子患了癌,比她小14岁的小男友,突然提出分手,女子知道自己身体不好,不想勉强感情,就同意了,并且还给了小男友5万元的分手费,她想和平分手,可没想到,小男友转身起诉她,要她返还用于共同生活的37万。
恋爱里的钱到底该咋算?
民法典说得清清楚楚:自愿掏腰包一起过日子的钱,只要没白纸黑字写成借条,分手了可不能翻旧账。
大伙儿过日子你转我、我转你,买菜交房租、旅游买衣服,这不都是你情我愿的花销么?
真要掰扯起来,谁手机里没几百条“宝贝今天交电费”“老公给你转饭钱”的聊天记录?
要我说,钱花在刀刃上是过日子,花完了再往回要,那可就是算盘打到感情里了。
你们觉着这钱该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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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未婚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