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大三女生乘坐T3网约车时,司机突然拔掉车内监控,将手强行放在她大腿并触

龙哥看法 2025-06-18 22:14:58

哈尔滨,一大三女生乘坐T3网约车时,司机突然拔掉车内监控,将手强行放在她大腿并触摸臀部。她因身处荒僻路段不敢反抗,全程偷拍取证。报警后警方对司机行政拘留5日,但女生惊恐发现:恶魔竟与她同住一栋倒迁房小区!三天后,她再遇另一T3司机全程播放不 雅视频。连续刺激下,她被诊断为“重度焦虑抑郁”,锁门不敢外出。更心寒的是,T3平台退还120元车费后,欲以3000元赔偿换签保密协议,要求“不得透露事件、不得起诉司机索赔”。女生颤抖拒绝:“他们毁了我的人生,还想用钱堵我的嘴!” 据极目新闻报道,赵女士(化名)是一名来自大庆市的21岁大三女生,为就近实习,她租住在道里区的民生尚都小区,环境复杂、人员混杂,常让独居的赵女士感到不安。 出于对大型平台的信任,赵女士习惯使用T3出行网约车服务,宁愿多花钱图个安全。然而,短短几天内,她竟两次遭遇噩梦般的乘车经历。 第一次事件发生在6月12日清晨8:30左右。赵女士因实习需要外出拍照,通过微信平台叫了一辆T3网约车——一辆白色五菱汽车,车牌以“黑A”开头,司机化名宋某某(36岁,化名)。 上车后,赵女士坐在副驾驶座,习惯性点燃一支烟以缓解晕车,她平时乘车前会抽烟或吃零食。 不料,宋某某假借擦拭车内监控设备,迅速拔掉了摄像头。监控一断,宋某某的右手便“不经意”地搭上赵女士的左大腿。赵女士的心跳瞬间加速:司机的手像黏在腿上,还趁机递烟时触碰她的胸 部,甚至“摸我的屁 股”。赵女士强忍恐惧,偷偷用手机拍下动图证据:画面中,司机的右手紧贴副驾驶座,手指几乎陷入她的腿侧。 行程持续约两小时,从小区出发到人迹罕至的拍照点再返程。赵女士全程僵直,不敢反抗,她脑中闪过“反社会人格”的念头,生怕激怒司机。 更可怕的是,返程路段荒僻,无其他车辆可求助。下车后,她立即报警,声音颤抖着描述细节:“我像被困在笼子里,只求活着到家。” 警方迅速介入,但更惊悚的转折在调查中浮现:宋某某竟与赵女士同住民生尚都小区!这加深了她的恐惧。 派出所介入后,确认了违法事实。6月17日,警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某某在行驶途中多次触碰赵女士腿部和臀部,证据确凿,被行政拘留5日。 祸不单行,第二次事件接踵而至。6月15日,赵女士再次乘坐T3网约车,一名50多岁的男司机竟在驾驶中播放不 雅视频。 接连打击让她精神濒临崩溃,连续5天失眠、呕吐,6月17日,医院精神科诊断显示她意识清晰但情感低落,抑郁自评量表呈“重度焦虑状态”和“重度抑郁状态”,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 此后,赵女士锁住房门不敢外出,连T3平台约见都不敢赴约。“我感觉被世界抛弃了,”她哽咽道,“连告诉父母都不敢,怕他们担心。” T3平台的回应更添愤慨。事发后,平台退还了两次车费约120元,并提议赔偿:先500元,后加至3000元,但要求赵女士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事件,也不得向司机索赔。 赵女士断然拒绝,视之为对其权益的践踏。 截至6月17日晚,事件暂无进一步进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析呢? 1、宋某某的肢体接触是否构成法律定义的“猥 亵”?第二次事件中司机播放不雅视频是否属于性 骚扰? 本案中,宋某某辩称“习惯性搭手”的抗辩被警方否定。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并非要求直接身体暴露或暴力行为,只要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接触”。本案中,司机在拔除监控后实施触摸,具有明显主观故意。 警方采取5日拘留体现“情节较轻”的判定标准。但需注意,该标准未考虑“密闭空间+力量悬殊”的特殊场景——乘客因恐惧不敢反抗,恰恰证明行为的精神强制力,或可以定格处罚15天。 对于不雅 视频播放的界定,若主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传播淫秽物品”,需证明传播目的,但司机仅个人观看。 若主张性骚扰,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但需证明“言语、行为等方式”,视频播放是否属于“行为”存在解释争议。 但是,在封闭车厢强制乘客处于某中暗示环境,本质上构成《民法典》第1010条禁止的“性骚扰侵害”。赵女士可以主张侵权责任维权。 2、T3平台是否尽到对乘客的保护责任? 结合网约车平台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网约车管理办法》第16条,T3平台作为网约车经营平台,对乘客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旗下司机作出违法行为,显然未尽到对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教育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T3平台试图让赵女士签署协议,在拿到3000元后,放弃索赔,该协议内容显示公平,即便签署了,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3、赵女士的身心损害与救济,司机的违法事件直接导致赵女士的焦虑抑郁,结合医生诊断情况,或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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