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李女士开车进村停车场,付款时没看金额,稀里糊涂付了12682.5元。发

陈永烨说 2025-06-12 20:46:21

陕西西安,李女士开车进村停车场,付款时没看金额,稀里糊涂付了12682.5元。发现后她赶紧找村里退款,可工作人员各种推脱,五一后说月底退,月底又说要街道办证明。李女士心急如焚,这可是她和丈夫的血汗钱。好在街道办和民警帮忙,村里才松口退1万,但李女士只愿退1.2万,双方僵持不下。

法治视讯,在6月12日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李女士开车来到一个村子的停车场,当时停车场里人来人往,车辆进进出出,十分忙碌。

李女士着急办事,在付钱的时候,由于周围环境嘈杂,她也没仔细看金额,手指在屏幕上轻轻一点,就完成了付款。

等她忙完事情,拿出手机查看付款记录时,整个人都惊呆了。她竟然稀里糊涂地付了12682.5元!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对于她和丈夫来说,这可是他们攒下的辛苦钱。李女士感觉自己像是掉进了一个无底洞,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她顾不上其他,赶紧返回停车场,找到村里负责停车场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求退款。

然而,工作人员先是含糊其辞,说需要核实情况,让李女士五一后再来。李女士虽然心里着急,但也只能无奈地等待。

好不容易熬到了五一后,李女士再次来到停车场。可工作人员又变了说法,说退款要等到月底。

李女士又没办法,只能继续等待。好不容易到了月底,李女士满心欢喜地以为可以拿到退款了,不料工作人员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说需要李女士提供街道办的证明才能退款。

李女士感觉自己被耍得团团转,她不明白为什么退款这么难。

她去街道办咨询如何开具证明,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很无奈,说他们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现在,李女士每天都在为这件事发愁,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就在李女士感到绝望的时候,事情出现了一丝转机。街道办和民警得知了此事,决定帮忙协调解决。

在街道办和民警的多次沟通和努力下,村里终于松口了,同意退给李女士1万元。

然而,李女士却不同意这个方案。她觉得自己并没有过错,是停车场的收费系统出了问题,才导致她多付了钱,村里应该全额退款。

她只愿意接受退1.2万元的方案,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李女士与村里停车场的合同关系中,价款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女士在付款时,由于自身疏忽未仔细查看金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她认可了不合理的价款。

停车场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确保收费系统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如果收费系统存在故障或设置错误,导致李女士支付了远高于正常标准的费用,那么停车场就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停车场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即退还李女士多支付的费用。

村里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退款,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李女士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多付的金额进行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李女士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停车场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交易条件。

停车场收取12682.5元的费用,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停车收费标准,侵犯了李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村里工作人员在处理退款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推脱责任,进一步损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停车场退还多收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停车场收取李女士12682.5元,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李女士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停车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村里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全额退款,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停车场应当将李女士多支付的费用全部返还,而不是只退还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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