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北滦南,一男子组局邀请6位朋友聚餐喝酒,不料酒后,男子坚持要求

沛山评生 2025-06-12 20:16:42

又是喝酒惹的祸!河北滦南,一男子组局邀请6位朋友聚餐喝酒,不料酒后,男子坚持要求骑车回家,最终因撞上了小轿车,不幸身亡。男子家属在事后将当晚6名同饮者告上法院索赔298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4月15日晚,家住河北滦南县的巩某组局相邀6位好友来到当地某饭店聚餐。 席间,他们推杯换盏,谈天说地,好不快活。 待众人酒足饭饱聚餐结束后,巩某在走路摇晃的情况下,不顾其他人的劝说,坚持要骑三轮电动车回家。 不料,在路途中,巩某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而亡。 事后,巩某家属悲痛欲绝,坚持认为当天晚上同巩某一起饮酒的6人存在过错,故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298000余元的赔偿责任。 经查证,事故发生时,巩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10.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短短十个字,却是无数血淋淋的教训换来的真理。 一场醉驾,可能毁掉的是几个家庭的幸福,亲人撕心裂肺的痛哭、伤者难以愈合的伤痛,都在一遍遍印证这句话的分量。 但仍然有人把这句话当耳旁风,这不,巩某的例子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吗? 他难道不知道喝酒开车的危险?并不是,他只是心存侥幸,却没曾想祸事真的会落到他身上。 正所谓,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巩某自然是没有后悔的机会,有的只是亲人的泪水和后续的一系列琐事。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在责任的认定上当如何呢? 诚然,对于共饮者而言,在饮酒过程中或醉酒后,相互之间具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如果其他6名共饮者要对巩某的死亡结果担责,则必须证明他们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履行存在瑕疵。 本案中,经查,没有证据证明在事发当天,这6名饮人曾经对巩某进行过劝酒行为。 闻某在聚餐过程中因事离席,无法履行对巩某醉酒后的照顾义务,故其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其他5名共饮者,在聚餐结束后,并未发现巩某已处于醉酒状态,虽然他们有劝阻巩某酒后驾车回家的行为,但在此过程中并未全力进行劝阻,心存侥幸,进而增加巩某遇险的风险。 简单来说,他们在此过程中未完全对巩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巩某遭遇事故,存在相应过错,故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考虑到因巩某回家路途较短,风险发生概率小,且在巩某出事后,众人又积极对其进行施救。 法院最终认定由每人向巩某家属赔偿2000元为宜。 巩某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席间饮酒致醉后,又醉酒驾车,最终导致车祸发生致死。 他本人对这个结果负有主要责任,理应自担其责。 有人说,法院这样判很合理,巩某肯定要对他本人醉酒驾车的行为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毕竟是酒是他自己喝的,车是他开的,又没人逼他。 当然,每个人象征性地赔2000元,既兼顾了法理,又兼顾人情。 总之,巩某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美酒虽好,但莫要贪杯! 饮酒要适量,喝酒莫劝酒,醉酒理相帮。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红星新闻 20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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