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2个钓友一起钓鱼,中途突然发病,2钓友给他送回住宿地,其中一钓友还替他联系家属,家属没在意,不料,男子出现大便失禁,紧接着口吐白沫,钓友急忙打了120,最终,男子死亡,男子家属将2钓友告上法院,索赔48万,后又改成5万,法院判决亮了! 据环球网6月10日报道了一件钓友一起钓鱼,其中一人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将钓友告上法院的案例,值得探讨。 张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和两个同事彭某、刘某比较要好,三人都80后,还有着共同的爱好,就是钓鱼。 而彭某还是张某的师傅,平时相处更为亲密。 2024年6月3号这天,彭某张罗着出去钓鱼,张某一听心痒难耐,立马表示一起去,而刘某也说好同去。 就这样,三人约好一起去郊区的长寿湖钓鱼。 要知道钓鱼也讲究天时地利,为了鱼能好上钩,三个人当晚就收拾收拾住在了钓点附近,这样能更好的抓住鱼上钩的机会。 第二天清晨5点,彭某说他去买吃的,先填饱肚子才能有个好状态嘛。 张某看师傅去买吃的,他就和刘某收拾了钓具一起去钓鱼点。 不料,6点多的时候,张某突然觉得身体难受,怎么调整都不舒服,他和刘某说,你帮我去车上拿药来。 刘某一看他不舒服,就跑到车拿了药,等了一会看张某还是挺难受的,就准备把他给送回了住宿地。 正巧走到半路看到买食物回来的彭某,两人一起送张某回了住宿地。 彭某毕竟是张某的师傅,对他的关心要多一些,他给张某的家属发微信告诉张某身体不适的情况,还问了一下他以前有没有什往疾病? 张某的家属说,没有发现他有什么严重的病史。 然而,没等彭某和刘某松口气呢,张某竟然出现了大便失禁,并开始发冷。 彭某、刘某十分担心,说这样不行啊,开始张罗要送张某去医院。 张某虽然身体开始出现症状,但是,他此时还是清醒的,说他不用去医院。 彭某和刘某有些不知所措,挺了一会儿,张某开始口吐白沫…… 彭某一看不行了,不能再听他的了,在7点49分,他打了120。 8点10分,救护车到了,将张某送进医院,然而,张某还是没救过来,撒手人寰了。 张某是心肌梗塞引起的猝死。 谁能想到,张某一死,他的家属无法接受,觉得彭某、刘某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拖延了时间,才导致张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的。 然后,张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彭某、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8万余元,之后不知为何又改成赔偿5万元。 彭某、刘某对张某突然去世着实难过,但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在张某不舒服的时候,他们也说过送他去医院,是张某拒绝了,之后,彭某又给他打了120,这不能怪他们啊。 有人说,如今怎么了?请客喝酒,醉死了也要赔钱,一起钓鱼病死了也要赔钱,以后不管做任何事情都不要一起,不然死了又要赔钱。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同事一起去钓鱼,谁愿意发生这样的事?像这种突发情况,朋友已做得很好了,尽到应尽之责 ,还苛求人家什么?还要补偿金?想什么呢 ? 能在一起相约钓鱼的,都是朋友知己,自己生病死的,谁也不希望发生这种事。家里人无论如何都不该有种讹人钱财的想法,还是人性太过扭曲,为什么现在会变成这样,钱不是你要就能得到的,得靠自己真本事,钱也不是万能的,阎王来时,再多钱也砸不回来。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彭某和刘某在张某突发疾病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帮者拿药、送回住宿地休息、联系亲属告知病情并询问病史,以及拨打120电话等。 由于张小伟疾病突然发病,且迅速导致死亡。 张某家属不应该要求彭某和刘某能提早预见以及做出超出常理的注意义务限度。 虽然彭某和刘某在道德上有救助张某的义务。 但是,家属不能苛责彭某和刘某具备专业的急救能力,而且两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彭某和刘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刘某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张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感叹,现在人和人接触交往安全距离怎么保障?整天出这事儿那事,只要在一起的人出了事,就得对身边人负责,也不知道家属怎么想的,出了问题就要赔钱,那以后怎么相处呢? 其实,身边的人出了事儿,同伴确实需要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伴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事都要负责,而是要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一,一旦发现同伴身体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关注,及时帮助,不要拖延或忽视,免得错过最佳救助时间。 第二,如果同伴需要,应提供基本的救助措施,比如帮忙拿药、拨打急救电话,寻找医疗人员以及通知家属。 第三,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留与事件情况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这样可以保护自己不陷入纠纷。 信源:环球网 2025-6-10
重庆,男子和2个钓友一起钓鱼,中途突然发病,2钓友给他送回住宿地,其中一钓友还替
承永
2025-06-12 12: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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