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离婚后,和一女子交往,4年期间,转给女子129.7万,不久,男子

云影天光念情长 2025-06-10 00:43:59

浙江宁波,一男子离婚后,和一女子交往,4年期间,转给女子129.7万,不久,男子去世,女儿是他唯一的继承人,女儿整理他遗物时,发现他给女子转走了巨额财产,她又发现,女子是有夫之妇,和父亲交往期间,一直都在婚姻状态,女子以唯一继承人身份告到法院,要女子返还财产,女子拒绝: 我是你父亲的保姆,司机,情侣,那些钱是他给我的工资,不必返还,法院判了! 2025年6月9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件遗产纠纷案,一男子单身,和一女子交往4年,男子转给她巨额财产,男子死后,男子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返还。 1991年,陈先生与洪某结婚,俩人幸福甜蜜,当年10月,就生下了女儿小陈。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感情出了问题,吵吵闹闹,生活不得安宁。 2007年11月,夫妻二人闹到法院,法院判决,二人感情已经破裂,判了俩人离婚,从此一拍两散。 陈先生恢复了单身,他没有父母,孤身一人,从此以后他形单影只,每天上班下班,冰锅冷灶,生活过得没滋没味。 他渴望爱情,希望能找到可心之人,2009年,女子黄某出现在他的生活之中。 俩人起初,只是浅浅的认识,可随着时间的延续,俩人之间,有了情愫。 2020年初,陈先生开始正式和黄某交往,俩人感情迅速升温,陈先生为表诚意,不断的给黄某转钱过去。 如果二人都是单身,这种交往无可厚非,只是陈先生和妻子离婚之后,一直没有结婚。 可是黄某,并没有离婚,她自始至终,处在婚内状态,只是和丈夫分居而已。 陈先生心里,不知道是不是知晓,黄某并未离婚,也许他只是特别的孤单,希望得到对方的陪伴。 自打二人确认了关系,陈先生从2020年开始,一直到2024年,就不断的给她转钱。 其中,有的是银行转账,有的是通过V 信转账的形式,4年期间,合计转给黄某129.7万余元。 陈先生以为,二人可以天长日久,可惜,天不假人,2024年5月30日,意外发生,陈先生去世。 陈先生的女儿,悲痛欲绝,给自己的父亲办了后事。 后事办完,她开始处理父亲的财产问题,她这才发现,父亲生前,给黄某转账了巨额的财产。 她计算了一下,除去黄某给父亲转过的钱,父亲合计给黄某转了129.7万。 小陈大吃一惊,仅仅4年时间,干啥能花这么多钱? 小陈越想越觉得生气,她奶奶爷爷早就先于父亲去世,如今,她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 这些转账不明不白,黄某有家,是已婚妇女,父亲与她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即便是请保姆,也花不了这么多钱,事有蹊跷,她必须要回这笔钱。 小陈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129.7万。 黄某不愿意了,她说,她原本是有工作,靠工资养活自己,自从和陈先生在一起,是陈先生要她辞去工作。 她和陈先生在一起时,给他开车,陪他游玩,照料他的饮食起居和生活。 实际而言,她就好像是陈先生的保姆,司机,还和他保持了情侣关系。 黄某还说,尽管直到现在,她依旧处在婚姻状态,可是,她早就和丈夫感情破裂,最近四五年,他们夫妻处在分居状态。 她还提出,这笔钱里,有26万元,是陈先生对她的赠与,要她买房子车子用的。 其余的钱,是她作为陈先生的保姆,司机,以及情侣和陪伴,是给她的工资,以及俩人在一起生活时的日常支出。 因此,黄某拒绝返还给小陈这一笔钱。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陈先生保持亲密关系,其行为本身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破坏一夫一妻制。 陈先生在明知黄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交往并赠与大额财产,双方行为均与基本道德准则相悖。 虽然陈先生有权处分个人财产,但其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黄某主张款项为工资或共同生活支出,但 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薪酬约定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陈先生构成雇佣关系。 大额转账129.7万元,远超普通共同生活所需,且黄某未提交消费凭证,其主张缺乏合理性。 在黄某无法证明转账合法性的情况下,其获得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小陈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黄某明知自己婚姻状态仍接受赠与,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定,陈先生与黄某的交往及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129.7万元属无效赠与,黄某需全额返还。 但法院考虑到,陈先生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具有帮陈先生开车,及照顾陈先生生活的可能性。 小陈自愿拿出20万元,作为给黄某的劳务补偿。 5月20日,法院做出判决:黄某向小陈返还109.7万余元,并支付给小陈相应的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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