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精神分裂症男子因不满母亲带自己去医院看病,持棍弑母,事后被以故意杀人罪
广东广州,精神分裂症男子因不满母亲带自己去医院看病,持棍弑母,事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外公外婆随后又起诉其父子二人,要求分割其母亲的遗产。法院这样判!(来源:极目新闻等)
据悉,男子林某是家中的独子。17岁时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而后一直在治疗之中。
林某21岁那年因不满母亲带自己去医院看病,在家中持棍连续击打自己母亲的头面部,导致自己的母亲死亡。
事后,林某又在家中生活了几天,而后报警、自首。
案发后,林某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因经鉴定林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
林某及林某的父亲随后不服曾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白发人送黑发人!”林某的外公、外婆的心情可想而知,在林某获刑后,又将林某父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林某母亲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由于林某的外公、外婆主张分割的千万财产均为林某父母夫妻共有,法院首先确定涉案财产的二分之一为林某父亲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为林某母亲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3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又由于林某的母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赠,法院确定林某母亲的继承人为林某的父亲、林某以及林某外公、外婆四人。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林某作为自己母亲的继承人,杀害自己的母亲,依法应当剥夺继承权。
综上,判决林某的外公、外婆继承林某母亲遗产的六分之一。
一审判决后,林某父子及林某外公、外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除对一审认定的涉案房产还贷部分予以纠正外,其余均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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