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五年级的男生程某,上体育课时跟着老师做跳跃训练,结果放学后脚疼得厉害。家长带他去医院一查,发现左胫骨等多处骨折,还有骨质疏松。家长觉得学校没尽到安全监督义务,得赔 513.85 元医疗费。学校却称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程某受伤是意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家长的诉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来源: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当天有体育课,对于活泼好动的程某来说,体育课可是他最喜欢的课程之一。 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大家进行跳跃训练。同学们一个个都精神饱满,按照老师的指示认真练习。 程某也不例外,他努力地完成每一次跳跃动作,心里还想着要跳得更好。训练过程中,大家都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程某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不适。 然而,放学后,程某却觉得脚疼得厉害。一开始,他以为只是运动后的小疼痛,休息一下就会好。 可没想到,疼痛越来越严重,到了晚上,他甚至疼得无法正常行走。家长看到孩子这样,心里十分着急,赶紧带着程某去了医院。 到了医院,经过一系列的检查,结果让家长大吃一惊。 医生说程某左胫骨、左骰骨、左第五跖骨都骨折了,而且还有骨质疏松。 家长心疼不已,同时也开始思考孩子受伤的原因。 他们觉得,学校在体育课上没有尽到安全监督义务,才导致程某受伤,所以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 513.85 元。 家长带着满心的愤怒和委屈,找到了学校。 他们向学校领导说明了情况,并提出了赔偿要求。 学校领导听后,觉得十分冤枉。 他们表示,在体育课上,老师已经提前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也一直在旁边监督指导,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程某受伤,完全是一个意外,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家长觉得学校是在推卸责任,而学校则认为自己已经做得足够好。 无奈之下,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家长认为: 孩子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学校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我们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这是合情合理的。 而学校拿出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在体育课上老师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一直都非常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在体育课前,老师会详细讲解动作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 在训练过程中,老师也在一旁密切关注着学生的情况。程某受伤是一个意外,我们不能因为意外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里,学校称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从实际情况来看,体育课上进行跳跃训练是常见且合理的教学活动。 学校老师在组织训练前,通常会向学生讲解动作要领、安全注意事项等,这是尽到教育职责的体现。 在训练过程中,老师也在现场监督,这属于管理职责的履行。 而程某受伤,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是因学校老师的教学指导错误、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老师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学校方面的过错导致。 也就是说,学校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在现有证据下,难以认定学校存在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在本案中,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 学校在体育课上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程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驳回了家长的诉求。 家长对这个结果十分不满,他们觉得法院没有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没有为他们主持公道。 于是,他们决定上诉,希望二审能改变这个结果。 在二审时: 家长依旧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而学校则再次强调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程某受伤是意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学校在体育课上确实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程某受伤属于意外。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有人觉得家长的要求有些过分,学校已经尽到了职责,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人觉得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多少应该承担一些责任。但无论如何,这个结果已经尘埃落定。 对于程某来说,这次受伤让他承受了不少痛苦。他不得不躺在床上休养,无法像其他同学一样正常上学和玩耍。 而家长也为这件事操碎了心,他们不仅要照顾受伤的孩子,还要面对法律的判决。 安全真的是时刻都不能放松。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应该更加重视孩子的安全问题,尽可能地避免类似的意外事件发生。 在遇到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和索赔。
江苏扬州,五年级的男生程某,上体育课时跟着老师做跳跃训练,结果放学后脚疼得厉害。
时刻纯真
2025-06-05 1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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