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蔺,两个15岁的少年,兼职下夜班回家,回去途中他们发出爽朗的笑声,结果路边

阿柯说社会 2025-06-03 11:39:51

四川古蔺,两个15岁的少年,兼职下夜班回家,回去途中他们发出爽朗的笑声,结果路边的一个15少年,以为他们在嘲笑他,于是他马上打电话摇人,叫来了4个15岁的少年,还有两个成年的,他们一起殴打辱骂那两位少年。

5月24日凌晨的4:00,小黄和小熊,两人一起下夜班,一起结伴回家。

他们是好友,找了同一份兼职工作,都是同样的年纪,都是有想法的少年,他们无所畏惧,即使路上没有白天那么亮,但一路上还是开开心心的。

后来其中一个人的车子打滑了,骑不了车了,他们就下车推车,反正夜漫漫,两个无畏的少年,反而享受夜间的美好,他们一边推车,一边说说笑笑,他们笑得特别开心。

可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笑声在下一秒给他们惹来了大麻烦。

当时他们说说笑笑,在推车时,陈某正好从他们身边路过,当时他一个人有些孤单,行走在夜间的街头,他多少有些落寞。

他这边在独自一人体验着孤独,另一边两个少年春风得意,正在快乐,他就觉得那两个少年在嘲笑自己,都是同样的年纪,他觉得自己凭什么要被嘲笑了。

本来他就不开心,无缘无故又被人嘲笑,他瞬间就气恼了,他要让这两个少年受到教训,反正他朋友多,他怕什么。

他马上拿出电话,打电话摇人,平时他可不是白混的,他经常和朋友猜码划拳,他早就结了一帮可以共生死的好朋友。

他一边跟着小黄和小熊,一边打电话,他的几个朋友很快就到来了。 他的这几个朋友,有4个跟他一样的年纪,都是15岁,一个18岁,其中一个年龄大点的26岁。

他的朋友一到来,就吆三喝四,要给这两个无知的少年一个教训。

陈某马上指着小熊和小黄的位置,将他们拖到一个地下停车场。

可怜的小熊和小黄,在夜深人静的街头,前一秒还是开开心心,说说笑笑的,下一秒就被7个青少年拖到地下停车场,他们都还来不及反应,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陈某说:“就是这两个人嘲笑我的。”话音刚落,其他几个青少年一拥而上,就对小黄和小熊拳打脚踢。

小黄和小熊突然被打,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嘲笑了什么,他们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他们就被打,他们很害怕。

毕竟对方人多势众,他们很清楚自己是打不过的,可那时夜深人静,还被被他们拖到地下室停车场,在拳打脚踢中,他们又害怕又无助。

陈某这几个青少年,看着这两个人现在嚣张不了了,他们便又笑又骂,拳打脚踢也没有落下,还要在小黄和小熊的脸上打耳光。

在这些打骂中,小黄和小熊才知道是他们太开心惹怒了陈某,他们赶紧解释,当时他们是说笑并不是嘲笑,但陈某这几个青少年根本没有停下殴打的动作,也不听他们解释。

就这样,小黄和小熊被他们一顿殴打下,受了伤,等他们打累了,他们这才尽兴而去。

他们撂下受伤的小熊和小黄,留下了潇洒的背影,似乎他们干了一件大事,在青春年少的年纪,干了无悔的事,殊不知,地下停车场已经记录下他们的一举一动,他们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黄和小熊只是下夜班,像平常一样,他们是有说有笑的好朋友,可仅仅是因为笑声爽朗的一些,陈某就以为是嘲笑他,就打电话摇人。

过来几个人之后就将小黄和小熊殴打了一顿,小黄和小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无缘无故被打,陈某这几个青少年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现在这几个人已经被通报,两个成年人被刑事拘留,有5个少年被行政处罚。

看到这里,又有人有不满的看法了,那就是那5个未成年,为何只是行政处罚。

很多人会这么想,难道就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所以才会受到行政处罚?

有这个疑惑,也是很正常的,毕竟几个人当中有5个是15岁的未成年,在这个年纪出来干违法的事情,确实是令人很头疼,甚至这件事反映了他们背后家庭的很多问题。

这几个孩子有可能是单亲家庭成长的,有可能是留守儿童,可能是父母不负责任的,这都反映着这些孩子的原生家庭所存在的问题。

那么你对这几个青少年所做的事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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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阵风在我这里掀起了万般波澜却又跟着云去了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