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苏女士带着85岁老父亲从江苏来旅游,到朝天门码头时,被高高的台阶拦住了,老父亲腿脚不便。这时俩挑夫出现,说“100元一位”能抬老人上去。苏女士觉得价格合适就同意了。结果到地方后,挑夫变卦,称“100元一位挑夫”,还索要100元小费。苏女士无奈付了300元。事后她投诉,相关部门认定挑夫违规,要对他们进行处罚。
据2025年天天630新闻6月1日报道,苏女士就带着85岁的老父亲从江苏远道而来,想让老人也感受感受重庆的独特风光。 一家人来到朝天门码头,打算从这儿开启一段愉快的旅程。可刚到码头,苏女士就犯愁了。
那码头前的台阶又高又陡,一眼望不到头。
老父亲年纪大了,腿脚不利索,走路都颤颤巍巍的,更别说爬这么高的台阶了。
苏女士扶着父亲,在台阶前急得团团转,心里直犯嘀咕:这可咋整?
就在苏女士一筹莫展的时候,两个挑夫模样的人出现了。
他们主动凑过来,热情地说:大姐,别着急,我们可以帮您把老爷子抬上去,100元一位。
苏女士一听,觉得价格还算合理,毕竟老父亲自己实在上不去,要是花钱能解决问题,那也值了。
于是,她赶紧点头答应,还一个劲儿地感谢挑夫。
两个挑夫把担架拿出来,小心翼翼地把老人扶上去,然后开始抬着老人往台阶上走。
苏女士和家人跟在后面,心里踏实了不少。
一路上,苏女士还跟挑夫聊了几句,得知他们平时就靠这力气活儿挣钱,生活也不容易。
苏女士心想,等到了地方,要是他们态度好,自己多给点小费也无妨。
终于,到了台阶顶上。
苏女士正准备掏钱,可挑夫接下来的话却让她愣住了。
一个挑夫板着脸说:大姐,您得给300元,我们说的是100元一位挑夫,可不是100元总共。
苏女士听后生气地说:你们当时可不是这么说的,明明说的是100元一位,怎么能出尔反尔呢?
另一个挑夫却不紧不慢地说:大姐,您就别计较了,我们抬着老爷子这么辛苦,加点钱也是应该的。而且,您还得再给100元小费,这是规矩。
苏女士没想到会遇到这么不讲理的人。
可老父亲在一旁,她也不想把事情闹大,让老人跟着着急。
无奈之下,她只好掏出300元给了挑夫。
看着挑夫拿着钱大摇大摆地走了,苏女士心里又气又委屈。
等安顿好父亲后,苏女士越想越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她拨打了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把事情的经过详细地说了一遍。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刻展开了调查。
经过核实,认定挑夫的行为属于违规,不仅临时加价,还索要小费,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
相关部门表示,会对这两个挑夫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苏女士得知这个消息后,心里总算好受了一些,她希望以后游客们都能遇到讲诚信、守规矩的人,别再像她这样受气了。
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来看,苏女士与挑夫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当双方就抬老人上台阶的服务进行协商,并约定100元一位时,这一价格约定可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苏女士与挑夫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达成的价格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挑夫在完成服务后,擅自改变价格,称100元一位挑夫,这明显违背了最初的价格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挑夫索要100元小费的行为,在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缺乏法律依据。
小费并非法定费用,而是基于自愿给予的报酬。
挑夫在未与苏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索要小费,侵犯了苏女士的财产权益。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苏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挑夫临时加价和索要小费的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环境,损害了苏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挑夫的不诚信行为,会让游客对当地的旅游环境产生负面印象,影响整个旅游的形象。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相关部门对挑夫进行处罚是合理且必要的。
这不仅是对苏女士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让游客能够更加安心、愉快地享受旅游过程。(文字人名均系化名)